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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8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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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用妹姓名登记结婚惹纷争


宜州市北山镇板敢村的阿凤,冒同胞妹妹阿枝的名字,到宜州市民*局办理与唐南的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该局颁发的桂宜结字号《结婚证》。致使阿枝在登记结婚时受到阻碍,阿枝遂将民*局告上法院。近日,宜州市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民*局办理的申请人为阿枝与唐南的结婚登记及颁发《结婚证》无效。


被冒名登记


2004年,阿凤与唐南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6月23日,唐南与阿凤共同到民*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都持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因阿凤在申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时,把自己的姓名填写成阿枝,造成身份证上记录的姓名等信息是阿枝的,而相片是自己的。


登记处工作人员查验唐南与阿凤的证件和材料后,让两人填写好《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并签名,但阿凤却签上了“阿枝”。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审查意见为“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并于当天给唐南和阿凤分别颁发了持证人为唐南、阿枝的《结婚证》。


欲结婚受阻


今年2月,两姐妹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发现阿凤身份证上的错误记录信息。宜州市公安局北山派出所遂对错误的阿凤的身份证信息记录予以纠正,但阿凤和唐南所领取的结婚证上女方的姓名等信息仍为阿枝的身份信息。


如此一来,阿枝由实际的“未婚”变成“已婚”,给她以后结婚登记造成法律上的障碍。6月30日,阿枝向宜州市民*局递交了《变更婚姻登记信息申请书》,请求依法纠正桂宜结字号《结婚证》错误的登记信息。


民*局虽同意变更,但要求阿枝及阿凤夫妇同时到场,方能进行变更,但唐南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无法到场。


起诉民*局


阿枝认为,民*局提出这样的要求,无异于拒绝自己的合法请求,是行*不作为的表现。她起诉至法院称,民*局根据记录有错误的身份证信息进行婚姻登记,现公安机关已对错误的身份证信息进行了更正,民*局应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相应变更,请求判决确认民*局为阿凤、唐南办理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为两人颁发的《结婚证》无效。


登记被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凤冒用阿枝的身份,与唐南登记结婚,在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交了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处经审查,确认双方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对唐南和阿凤当场予以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宜州市民*局婚姻登记处已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并无过错。


由于阿凤冒用阿枝的身份与唐南办理结婚登记,导致登记处在这种情形下为唐南和阿凤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造成婚姻登记主体与实际的婚姻生活主体不符,过错是由第三人阿凤造成的,其应承担相应的。鉴于原告并未实际结婚,登记处在第三人阿凤隐瞒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为,法院应予纠正,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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