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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行*主管部门
1)巡查制度、机制及落实还存在问题。部分省级水行*主管部门还没有制定巡查制度、细则或不完善,或安全人员配置不足,或没有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开展本辖区内重大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2)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管控制度落实不到位。
3)对项目配置的主要负责人不满足要求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
(二)项目法人
1)部分项目法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能力薄弱,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部分项目法人没有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①SL导则4.1.1....应设立由项目法人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②4.1.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③4.1.3项目法人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有的未与工程设计、试验检测、安全检测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有的的责任书中安全责任目标没有分解。
3)部分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未组织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和重大危险源辨识;
4)部分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没有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水利部26号令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旋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5)对洞室开挖爆破作业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审核直接备案(参加论证、实施审批,监督实施)。
6)有的项目未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有的项目已经进入汛期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还没有得到批准,防汛抢险物料储备不足(汛期前做好方案、预案编制报批,物质储备,应急演练,汛前检查、工程进度,信息交流)。
7)部分项目法人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8)有的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核查把关不严。
9)有的项目法人未组织对参建单位安全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10)有的项目法人对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监管不到位,未形成检查记录(纳入概算、合同且不作为竞争陆报价,计划、控制使用,满足实际需要且进入工程成本)。(SL导则6.2.1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旋费用。6.2.2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应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等,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使用安全生产费用。6.2.9项目法人应至少每半年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和专家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意见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
(三)设计单位
1)有的设计单位没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分管责任人,未与各部门及各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有的工程项目概算没有按照标准列出安全生产费用,导致工程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不满足“水总[]号”及“财企[]16号”文的有关要求。
3)有的设计单位没有对安全风险突出的单项工程和关键环节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要求提出指导性的意见。有的设计单位交底不充分,未形成正式的交底记录。
(四)监理单位
1)部分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不严格,履职不到位。
2)部分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齐全,内容不完善。有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安全生产目标的钊定、分解、考核及修订等方面的内容;未与所属各部门、监理人员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未结合各岗位的职责不同进行层层分解;未与各岗位监理人员签订安令生产责任书。
3)部分监理单位监理工作不细致,没有完整的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包括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方案:①施工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②施工安全监理的制度。③施工安全监理的措施。④文明施工监理。⑤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
4)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型及以上项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①适用范围。②编制依据。③施工安全特点。④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控制要点。⑤安全监理的方法和措施。⑥安全检查记录和报表格式。)或针对性、适用性差,有的甚至监理依据(规范标准)选用错误,且监理工作落实不力。
5)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监督施工单位针对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6)未按规定认真核查水利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设备和人员上岗资格;未督导施工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实现闭环管理。
(五)施工单位
1)有的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的甚至将安全管理的职责委托技术管理部履行;
2)有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不足,相当一部分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持水利部规定的资格证书。(《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领导决策机构、工作机构、专职人员、持证上岗)
3)有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没有全覆盖或不完善或没有以正式文件发布。
4)有的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用提取不充足,使用不规范,使用记录不齐全,有的施工单位甚至将差旅费、保险费、奖金等纳入安全生产费用的范围。(计提标准、使用范围、使用计划、使用管理、满足实际需要)
5)有的施工单位违规进行工程分包,爆破工程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证。(合同约定、报批、资质资格、选择及使用管理)
6)有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安全目标不具体,没有签订安全责任书或责任书千篇一律,且不全,没有考核兑现,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法十九条规定明确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奖惩、形成机制)
7)有的施工单位危险源辨识、评价不充分,没有在识别确定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和重大危险源的基础上编制专项方案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措施并报批。
8)有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没有编制专项方案;有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专项方案没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没有得到项目法人批准;有的爆破设计、审批人员没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有的安全交底不充分,没有签字确认的记录。(SL、26、、87)
9)有的施工单位没有在系统识别需求的基础上编制适用的应急预案;
10)有的应急预案不齐全,不规范,搞形式化,已经编制的应急预案没有以正式文件发布;有的应急组织体系不完善;
11)有的项目已经进入汛期、台风期,防台风防汛应急预案还没有得到批准执行;有的应急资源准备不充分;有的应急演练没有启动相应的功能。(组织体系、预案体系、资源储备、应急演练)
(六)现场管埋
1.施工现场规划布置不合理。
1)有的项目没有结合实际实施封闭或局部封闭管理,周边村民可以在项目工程现场任意活动;
2)个别项目施工工棚搭建在高边坡上,强降雨条件下存在垮塌和被埋的风险;
3)有的项目危险品库房兼做员工宿舍,厨房与员工宿舍布置在同彩钢房;
4)有的施工道路坡度大于15%,转弯半径不够,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SL规定施工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进入基坑等特殊部位的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纵坡不应超过15%,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5M,路面宽度不应小于施工车辆宽度的1.5倍,且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窄于7.0M,单车道不宜窄于4.0M.单车道应在可视范围内设有会车位置)
(合理规划、安全可靠、有害无害分开)(SL第10.1.1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负责施工现场公共区域、交叉区域的协调和监督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良好的施工环境)。
2.施工设备管理不严格。
1)相当一部分单位没有将分包方的设备、租赁方的设备纳入统一管理;
2)有的特种设备安装、验收、检验不规范;有的设备基础不牢固或没有锚固;
3)有的没有策划安全的维修保养方案,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或不彻底,设备的运行工况较差。(统一管理、全程管理、重点管理、确保设各能力)
3.施工用电管理问题比较突出。
1)用电专项方案不细致(没有用电设备清单:没有用电量的计算;动力系统、照明系统、接地系统、避雷系统、应急系统的内容不全);
2)用电系统建设不规范(未采用三相五线制;总配电房和设备房共用一室;三级配电箱设置不满足”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原则,一箱多机,没有漏电保护;照明线路与动力线路未分开设置;线路架设高度不够,或电源线直接绑扎在钢管、钢筋上,配电箱距离用电设备距离过远:照明灯具不符合要求);
3)没有用电系统建设检测、验收的记录;
4)用电设备安全警示标志不全;没有落实安全用电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岗位责任制;使用维护不严格(现场配电箱、开关箱无安全警示标示、无责任人,且未上锁),开关箱损坏,没有防雨防潮设施等。
4.脚手架管理不规范。
1)有的脚手架方案不细致,相当一部分项目编制的是通用使用规定,没有使用具体条件、选用参数等基本内容;
2)有的大型脚手架、特殊形式的脚手架没有进行专门设计,没有专项方案,没有专家论证审查的记录;
3)有的脚手架使用的材料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不匹配;
4)有的脚手架基础不牢固或脚手杆直接悬空,不符合安全要求;
5)有的脚手架各杆件的相对位置和接长、锚固不符合规范要求,有的甚至没有设置扫地杆、剪刀撑;
6)临空、临边作业无防护,平台未满铺脚手板,无挡脚板,无防护网;
7)有的没有脚手架验收合格的记录;有的没有脚手架使用维护的记录。
5.高边坡及基坑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
1)有的高边坡松散浮石,没有及时清理;有的坡顶、破面没有设置截排水设施;
2)有的坡顶没有安全防护栏杆或护挡,或不完善;
3)有的基坑上下通道无临边防护栏杆;
4)有的施工道路上方有滑坡、落石隐患;
5)有的道路坡陡、弯急,无防撞设施、无警示标识。
6.防火管理有差距,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不到位。
1)有的项目危险品库机油、润滑油、稀释剂与乙炔等混放;
2)有的项目临时仓库物品与氧气瓶混放;
3)有的项目施工营地板房未使用阻燃板,或阻燃性能不达标;
4)有的项目氧气瓶、乙炔瓶无防震圈,氧气瓶作业时倒置;
5)有的项目厨房未配置灭火器;
6)有的项目现场灭火器材酡置不足或损坏;
7)有的项目没有制定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7.安全防护设施不规范。
1)有的高临边没有安全防护,或安全防护设施损坏,或安全防护栏杆高度不够,或没有踢脚板,或没有设置安全网;
2)有的孔洞没有封堵或封堵简陋,且没有警示标志,起不到防护作用;
3)有的垂直交叉作业没有隔离措施,脚手架通道口没有防护棚;
4)有的机械转动部位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不全或损坏;
5)有的临水、水上作业没有救生防护设施。
8.安全警示标示设置不规范。
1)危险部位(危险品库房、变压器等)或正在进行的危险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设备吊装拆除等)没有设置针对性的警示标志;
2)有的项目警示标志大部分是集中设置,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各类警示标志的设置应与存在的危险因素相符,设置位置应处于视觉容易识别的明显之处),(安全标识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