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一4岁幼童在幼儿园上手工剪纸课时,被同学用剪刀剪伤了耳廓,幼童父母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元及后续治疗费。5月23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判决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余元。
幼儿被同学用剪刀剪伤耳廓,幼儿园认为属意外事故
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4周岁的翟宝(化名)就读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幼儿园,与李宝(化名)为同班同学。年8月,在一堂手工剪纸课上,李宝突然持剪刀剪向翟宝右侧耳朵,导致翟宝受伤。事发时,手工课教师正在低头剪纸,未注意到班级异常情况。李宝所持剪刀为金属刀刃式样,是家长按照幼儿园老师的要求(圆口、能剪动纸,无其他规定)提交的。
事发后,医院诊断为右耳外伤,并进行了外伤清创缝合术。翟宝父母与幼儿园多次协商后无果,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
翟宝父母认为,小孩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负有监管和照顾义务。因被告幼儿园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翟宝右耳受伤。虽然学校已付治疗费,但翟宝后续还需要进行手术和整形等,也受到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要求被告幼儿园支付营养费元、精神损失费元、护理费元、律师代理费元,共计元,以及翟宝直至成年所有因耳朵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耳廓整形,根据实际花销确定数额)。
被告幼儿园表示不同意翟宝父母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事故为其他在园学生导致,且事发突然,老师来不及阻止,案涉行为已超出正常行为范畴,也超出了幼儿园的监管能力范围,属于意外事故,幼儿园应承担小部分责任。
法院: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承担全责
房山法院认为,首先,幼儿园组织四岁左右的幼儿做手工剪纸时,应对工具进行严格把关,选择适合幼儿年龄特点与认知能力的工具。该案中,幼儿使用的是锋利的金属刀片式样剪刀,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导致了损害后果发生。
其次,幼儿园在组织幼儿做手工作业时,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手工工具的危险程度,尽到较一般大龄儿童和普通学科类课程更多的注意义务,加强课堂巡查,时刻防范危险发生。该案事发时,手工课程老师在桌前就坐,低头剪纸,未尽到审慎观察、管理义务,导致危险发生。
法院表示,在工具较多,且桌面上有锋利刀具的手工课堂上,幼儿园应拉大幼儿的就坐间距。该案事发时,在仅有六名幼儿参与手工剪纸的情况下,座位间距较小,幼儿之间相邻较密,也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综上,幼儿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翟宝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根据相关证据、相应标准以及本案具体情况,对翟宝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合理或者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翟宝主张的后续费用,因尚未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翟宝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余元。
新京报记者薄其雨
编辑彭冲校对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