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图为庭审现场。
摄影:梁洪源
2月19日上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这是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一起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妨害公务罪案件。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年2月3日上午10时许,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执法局舞凤中队副队长胡某按照上级要求,带领队员在辖区北门市场外巡逻并劝说疫情期间未戴口罩的群众佩戴口罩时,发现被告人*某某未戴口罩。城管队员唐某、陈某遂上前劝说其佩戴口罩。
在劝阻过程中被告人*某某拒不听从劝说,并出手殴打执法队员,将唐某身上的执法记录仪打掉,还用手打陈某脸部,甚至掏出身上的剪刀刺向执法队员,导致唐某的大腿及手臂多处刺伤,后又继续辱骂执法队员。
法院审理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严控期间,被告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暴力殴打依法落实卫生防控措施等应急处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