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资助标准及缴费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给予元全额资助,个人缴费0元;
2.成年人:给予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元;
3.未成年人(含大中小学生、儿童):给予元资助,个人缴费40元。
二、普通门诊统筹
在一级(乡镇卫生院)及以下(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统一为50%(药品费用),报销额度元(基金支付限额为元=元*50%),在乡、村两级基层医疗机构通用,没有起付线(普通人群有起付线)。
三、门诊慢病待遇
1.病种范围:慢性支气管炎、肺纤维化、慢性阻塞性肺病、哮喘、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Ⅱ、Ⅲ期)、慢性缺血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心力衰竭(心功能Ⅱ、Ⅲ级)、心内膜炎、慢性心包炎、心律失常(限房颤)、慢性胃炎、胃溃疡、慢性肠炎、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胆囊炎、慢性胰腺炎、脑动脉供血不足、慢性腹泻、慢性鼻(咽)炎、慢性鼻窦炎、糖尿病(饮食控制无效的)、痛风、脑出血(恢复期)、脑梗塞(恢复期)、高脂血症、子宫内膜异位症、中耳炎、慢性肾炎、脊柱退行性病变、恶性肿瘤镇痛治疗等32种疾病。
2.报销比例与封顶线:在县域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年度封顶线为0元。
3.兜底*策:县域内规范就医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兜底报销至80%。
四、住院待遇
1.基本医保:贫困人口住院(含普通疾病、重大疾病、门诊特殊疾病)与城乡普通人员享有同等报销*策。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策范围内年度基金报销分段
报销比例
一级
起付线(元)—元
80%
—元
85%
元以上
90%
二级
起付线(元)—元
70%
元—元
75%
元以上
80%
三级
起付线(元)—元
55%
—元
60%
元以上
65%
2.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元,各分段费用在正常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取消当年封顶线。
3.医疗救助:贫困人口按所属身份类别享受相应救助*策。重点救助对象住院*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年度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
4.大病兜底:对规范就医的贫困人口,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兜底报销至90%。
※贫困人口医院诊疗的,原则上大病兜底不予保障。
※符合参保*策的县域外就医情形。符合在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人口,在参保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基本医保、补充保险执行。对个人自付部分符合*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策规定可回户籍地报销。
※符合*策的县域外就医情形。对于超出县域内医疗机构诊疗能力,确需赴县域外医疗机构转诊治疗的贫困人口,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后,方可转往县域外相应医疗机构诊疗。
咨询(市医保局医保扶贫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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