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战国策·魏策》中有一个“犹至楚而北行也”的南辕北辙的故事。这个故事有两点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政策扭曲的含义。第一点,那位欲往楚国的人准备了足够的马匹、盘缠和“不到黄河不死心”的决心。
第二点,这个人为他所要达到的目的地选择了方向完全相反的途径。这样,他的准备越充分,决心越大,他行为的结果距他的目标就越遥远。政策的扭曲也是如此。由于政策制定者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设定了相反的激励,因而这种激励越强,手段越有效,经济活动的负面效应就越大。人类在生产活动中配置资源,在消费活动中分配产品,有多种方式。
前面的论述已经证明,现代经济活动中配置资源和分配产品的最主要的和最有效的方式,是利用市场机制。在市场上,相对价格就是一种引导信号,它既是由资源或产品的供求所决定的,也可以调节这种供求。一旦人为干预价格形成,就为当事人提供一种错误的信息,使当事人的活动和努力朝向相反的方向。
所以,我们可以把政策扭曲定义为:政府使用强制政策手段,人为地将生产要素和产品的价格偏离市场均衡的水平。无论在分析何种世界经济现象时,将所有国家划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特别的意义。从农业发展政策的扭曲来看,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的政策都倾向于对农业的剩余进行剥夺;而在发达国家,则倾向于对农业进行补贴。
或者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政策是对农业征税的政策,发达国家的农业政策是补贴农业的政策。在征税的场合,农民从事生产活动、出售农产品所能获得的收入低于按照市场原则情形下所应获得的;在补贴的场合,农民生产、销售活动的收入高于按照市场原则所应获得的。在发展中国家,有哪些政策手段被用来对农业实施征税呢?
第一是直接的赋税。日本在经济发展的早期,以土地税的形式对农业直接征税,就是一个典型。在发展中国家,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很高,农民居住分散,通常政府直接向农民聚敛税赋是成本高昂的办法。所以,除了政府征收出口税等,这些国家农民的直接赋税大都因土地所有权分配不均,而来自土地所有者。
地主因占有土地,向佃户索取一个很大比例的租金,用于他们的奢侈消费。有时,这种地主也成为政府聚敛税收的中介。而农民在缴纳地租之后,所剩无几,难以获得足够的资本用于改进生产、采用新技术。并且,过重的赋税,也压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农业总是处于萎缩状态的原因之一。
第二种征税手段是利用价格剪刀差。在不少发展中国家,政府垄断了农产品的收购、销售环节,以及农用工业品和消费品的出售,有意地压低农产品价格,抬高工业品价格。这样,农民出售农产品获得的价格偏低,购买工业品所支付的价格偏高。在这样一种剪刀状的价格偏差中,农民的剩余便被转移到政府手里或城市工业部门中。
这这种征税手段,因最初由前苏联的政策给予实施和理论上的系统化,所以常常被称为“苏联贡赋模式”。在20年代初期,前苏联有一个经济政策学派,叫做“超工业化派”,代表人物是前苏共政治局委员普列奥布拉任斯基。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初期存在着一个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主张通过对农民课以重赋的办法加快工业化积累。
虽然他和他的战友很快在政治斗争中被消灭了,但这种剥夺农民的办法却被斯大林所全盘接受。并且,由于当时前苏联对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这种征税模式被广泛应用于那些想要依靠剥夺农业来加快工业发展的国家。在采用价格剪刀差作为征税手段的条件下,农业中剩余的转移方式也不尽相同。
例如在前苏联,国有商业部门得到这个价格差额后,通过周转税的形式上缴给国家。在我国,低农产品价格则是为了维持城市工业中的低成本,国家通过对工业中职工支付低工资而把这种价格差额转化为工业化积累。无论怎样,利用价格剪刀差剥夺农业剩余的目的,都是为了补贴城市工业和城市居民。剥夺农业剩余的第三种手段是扭曲汇率。
在发展中国家,压低汇率或高估本国币值是普遍现象。这种高估币值的直接效果就是对出口产品征税,对进口产品补贴。我们可以把汇率定义为用本国货币表示的外国货币的价格。这种价格也同普通商品价格一样,是根据外汇的供给与需求情况决定的。在资本缺乏的发展中国家,外汇也是十分稀缺的要素,如果由市场决定,价格将很高。
但这些国家在较低的发展阶段,发展工业需要大量进口机器设备,价格又不能过于昂贵。所以,压低汇率就意味着降低这些进口品的价格。例如,一台载重汽车在国际市场上售价为20,美元,如果市场汇率为1个单位的本币兑换10美元,购买者就要付,个单位的本币。在政策扭曲汇率的情况下,官方汇率假设为1个单位的本币兑换5美元,则这个购买者只需付,单位的本币即可。
与此相反,假设1吨小麦在国际市场上售价为美元,农民在国际市场上每出售1吨小麦所获得的本币,按市场汇率(1:10)计算为1,个货币单位,按扭曲的汇率(1:5)计算仅为个货币单位。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的典型现实是进口工业设备、出口以农产品为主的初级产品,农民因汇率的扭曲而支付了对进口产品的补贴。
最后,扭曲劳动力市场也是一种对农业征税的手段。在完全的市场条件下,劳动力可以自由地在地区之间流动,劳动力的价格是在城乡统一的市场上由劳动力的供求所决定。城乡劳动力的工资差额只是迁移费用,也就是说,城乡工资差别一旦大于迁移费用,工资水平低的劳动力就会追逐更高报酬而迁移,直到收入差距等于迁移费用为止。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采取就业歧视的政策,人为地将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使农村劳动力不能自由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这种政策的结果是,在农村,不能使伴随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剩余出来的劳动力及时转移,人为地加大了劳动力的供给,降低了农业中的劳动边际生产力,从而压低了农民的收入。
在城市,人为地减少了劳动力的供给保持了一个扭曲的高工资水平或工业利润水平。对农业征税的手段还有多种,总的目标是通过对市场机制的限制、对价格信号的扭曲,压低农民的收入,转移农业的剩余。在发达国家,人们常常看到的情况恰恰相反。在北美,政府给钱要农民不种粮食,农民为获得生产权利则愿意付出比农产品市场价格更高的代价;在欧洲和日本,农民出售农产品可以获得比世界市场高出几倍的价格。
这些都是由于政府对农业的补贴或保护。这种补贴手段也有多种。第一是价格支持。政府制定一个使农民能够与城市居民的收入保持同等增长水平的“收入均等目标”,利用直接定价的手段,为农产品制定支持价、保护价、平价等,以保证农民收入不低于城市居民收入。在不少国家,农民的收入还高于城市就业者的收入。
在美国,-年的价格支持形式是“平价制”,年以后是“目标价格制”。年美国颁布了《农业调整法》,规定以-年农民出售粮食的价格与购买工业品价格之间的比例作为“平价”,以后又改为以计算期前十年作为平价基础,并将农产品和工业品价格指数变动因素考虑在内。
年以后,废除了“平价制”,改行以农产品生产成本加合理收益的“目标价格”为基础的支持方式。有了这种对农民进行支持的价格目标,政府还采取贷款、收购、补贴等一系列具体方式达到价格目标。第二是直接补贴。对农业的直接补贴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种是对农业基本建设的直接补贴,即政府投资进行这种建设,农民无须支付任何代价;一种是休闲补贴。本来,农产品的过剩会导致价格下跌,农民收入减少。而政府的休闲计划则通过控制播种面积减轻产品过剩的程度,一方面保证市场价格不下降,另一方面执行休闲的农民也能从政府手中得到收入。
还有出口补贴。由于国内农产品生产成本过高而导致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丧失,但政府的出口补贴使农产品的生产者获得比国际市场高得多的价格。最后是对农产品消费者的补贴。为防止农产品供大于求而造成价格跌落,政府对消费者补贴,刺激对农产品的需求,维护较高的价格水平。第三种办法是最普遍采用的贸易保护手段。政府通过关税或非关税手段,杜绝或减少农产品的进口,可以使国内农业生产者免于国外更便宜的农产品的竞争。
与国际市场的隔绝,可以使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农产品国内价格高出国际市场价格数倍。例如,日本对大米的保护,使其大米的国内价格比国际市场高7-8倍。正如一位日本经济学家所描述的:“到日本的外国来访者,常常震惊于过高的食品价格。
例如,一份适当的正餐要花费大约50英,一杯鲜桔汁比一杯法国白兰地还要昂贵。虽然他们下榻的西方式豪华饭店的食品价目表决不具有代表性,但日本的食品价格比大多数其他发达国家昂贵却是无疑的。”对农业的贸易保护的关税手段,是对进口农产品征收高额关税。例如,在对农产品实行高度保护的欧洲共同体国家,由于国内价格通常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政府或共同体为国外进口的农产品规定一个“门槛价格”。
这个价格是保证国外产品不会对国内生产者造成竞争的底限。对于进口农产品,征收一个差价进口税,其税率水平恰好消除了进口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与“门槛价格”之间的差别。举例来说,假如欧共体认为每吨个欧洲货币单位的小麦价格才不会对它们国家的农民构成竞争威胁,而小麦的世界市场价格仅为个欧洲货币单位,则欧共体的农业部长们就把差价进口税定在85个欧洲货币单位(减)的水平上。
这样,凡是竞争力高于国内生产的进口农产品,都要承受一个进口关税。竞争力越强,所承受的关税负担越重。前面所提到的出口补贴,也是一种贸易保护,它等于是对出口者或国内生产者的一种差价税。还以欧共体的小麦为例。由于国内价格(每吨个欧洲币单位)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个欧洲货币单位),为了鼓励出口并给生产者提供较高的激励,出口补贴可以定在每吨85个欧洲货币单位的水平。
农业的贸易保护还有一系列非关税手段。最重要的一种是进口的数量限额。一些发达国家为了防止外来农产品的竞争,为某些农产品的进口规定了数量或价值的限额,这种限额无疑使得进口水平低于不存在限额的情况下,直至使进口量为零。北美、欧共体、日本等国家普遍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贸易保护。有时进口配额被装扮成出口国家和进口国家达成的自愿限制协议。但从实际意愿上说,显然是进口国家的一厢情愿和强加于人。
此外发达国家限制进口的惯用技俩还包括,以卫生检验和环境保护为借口,任意拒绝那些对其本国生产的农产品构成威胁的农产品进口。由此,我们可以用一个与定义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征税相类似的表述来概括发达国家对农业的保护,即政府采取政策手段人为地把农产品价格维持在市场均衡水平之上,以便使农民获得比市场调节下高得多的收入。
我们以市场均衡价格作为参照系,将其视作未被扭曲的情形,则无论是对农业征税的政策,还是对农业进行保护的政策,都是扭曲的政策。前一种扭曲典型地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后一种扭曲则是发达国家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结语
所以我们看到,在当今这个世界上,农业政策的扭曲无所不在,是造成世界食品分布不均、农业发展不平衡的制度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