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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5 16:50:00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xxxx工程监理xx标所监理的施工xx标、施工xx标、施工xx标有关施工安全的监理工作。

2、编制依据

2.1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2标准和规范

(1)《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及评价导则》(DL/T-)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8)《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

(10)《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

(1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

(12)《水利水电起重机械安全规程》(SL-);

2.3其他

(1)监理合同文件:洛阳农发黄河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华北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小浪底南岸灌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等;施工合同文件等。

(2)设计文件与图纸等。

(3)监理规划;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

3、工程概况

xxxx工程属于调水工程,xx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小浪底南岸灌区监理部于xxxx年2月22日进驻现场,负责监理5、6、7标段全部建设内容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管理活动,xxxx工程整体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建设内容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等进行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监理费金额为元。

(1)xxxx第5标段合同金额为22226.09元,工程建设内容为:总干渠(会盟倒虹起点至终点桩号18+.39~32+.80)、四干渠(四干渠起点至施工2标起点,桩号0+.20~2+.00),包括会盟倒虹一座,总干渠分水闸1座,四干渠渡槽1座、四干渠分水闸1座及水保、环保措施工程等。

(2)xxxx第6标段合同金额为.75元,工程建设内容为:一、二、三干渠渠道及建筑物,其中一、二干渠为明渠渠道总长.7m、三干渠为压力管线管线总长.7m,渠道建筑物分别为一干渠首泵站1座、隧洞2座(1#~2#隧洞,总长.4m)、渡槽4座(1#~4#渡槽,总长.6m)、倒虹吸4座(1#~4#倒虹吸,总长.6)、暗渠2座(顶管)、节制闸1座、退水闸1座、分水闸7座、斗门12座、生产桥12座、公路桥2座。

(3)xxxx第7标段合同金额为.44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孟西干渠延长段桩号0+.00~5+.70之间渠道及建筑物,其中渠道工程长.30m、隧洞3座总长.20m、渡槽3座总长.0m、倒虹吸3座总长.20m、跌水1座、桥梁3座、水闸6座(分水闸4座、节制闸1座、退水闸1座)、斗门2座。

4、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控制要点

4.1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本项目的安全监理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施工监管制度,减少因建设引起的人身死亡事故,减少因建设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减少因建设引起的机械设备安全事故,消灭因建设质量事故引发的安全事故,杜绝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发生,力争避免和减少较大事故的发生,不发生安全监理责任事故。

4.2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2.1监理部下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组长:xxx(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xxx

4.2.2监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环保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

(2)根据合同文件、监理规划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协助项目法人编制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开展施工安全检查、监督。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6)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所有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8)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环保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环保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9)组织或参与安全防护设施、设施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验收。

(10)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通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11)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12)坚持安全与生产“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环保生产职责的履行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存在的失职和违规行为。

(13)对监理部内部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

(14)协助或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参加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总结工作,并部署次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计划。

4.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4.3.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4.3.2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4.3.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4.3.4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4.4监理人员安全工作的内容及控制要点

4.4.1总监理工程师

(1)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分解落实并完成公司布置的各项安全生

产任务,持续改进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建立或审定健全本监理部安全管理体系,监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三级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全体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兼职安全工作,抓好各自负责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批阅国家或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各项目专业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4)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理人员的汇报,并主持

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好防范工作。

(5)保证安全监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权利。

(6)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按时按标准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重视安全教育工作,尤其对新招用员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达到

规定要求后方可上岗工作。

(8)在发生事故时应该在第一时间立即向总部领导报告:在八小时以内通过一切可利用的方式或途径上报书面事故报告。在事故最终被妥善处理和完结之前,应随着处理过程不断上报详细的事故报告。

4.4.2副总监理工程师

(1)协助总监作好项目部安全工作,并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负技术责任。

(2)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查时,应同时审查承包人相应

的安全技术措施。

(3)审查承包人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时,应同时审查承包人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审查和解决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问题和改善工人劳动条件的有关技术措施。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

4.4.3监理工程师

(1)审查承包人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

(2)进行现场巡视和安全检查,纠正承包人的违章行为和不安全作业。

(3)监督本监理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通知有关责任人限期解决,并

向总监报告。

(5)监督本监理部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会议的落实情况。

(6)参加业主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督承包人整改。

(7)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运行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态,

涉及重要保密文件的防护状况。

(8)组织编制本监理部安全生产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劳

(9)保用品及安全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9)参加和协助总监进行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10)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和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和意见。

4.4.4监理员

(1)认真学习合同文件、安全技术规范和本专业的监理细则,掌握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监督检查要点,并对各项施工安全活动进行及时记录。

(2)监督承包人进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3)接受监理部工程师领导,对负责的施工区域现场和内业资料(安全)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监督承包人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5)对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的质量安全进行跟踪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6)对承包人的施工安全活动进行详细而准确的记录。

(7)编写一周施工安全情况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

(8)承担总监理工程师委派的其他工作。

5、安全监理的方法和措施

5.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1.1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5.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1.3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审查制度。

5.1.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5.1.5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5.1.6安全防护设施、生产设施及设备、危险源较大的单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制度。

5.1.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5.1.8安全费用审查制度。

5.1.9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及考核办法。

5.1.10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办法。

5.2检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

5.2.1检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1)检查承包人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2)检查承包人是否成立以企业法人代表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检查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在施工现场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4)检查承包人现场是否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5)检查承包人是否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定期进行考核。

(6)检查承包人是否组织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7)检查施工单位与外协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是否按施工单位的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5.2.2检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落实。

(2)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层层进行三级安全交底,并检查交底记录的完整性。

(3)用工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承包人应当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并把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5)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管理制度。

(6)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制度。

(7)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8)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管理制度。

(9)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安全例会制度。

(1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2)外协单位(供货商)管理者制度。

(13)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6)应急管理制度。

(17)事故管理制度。

(18)安全防护用品、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9)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制度。

(20)安全生产技术审查制度。

(2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22)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以上制度,需发放到相关作业人员,并上报监理部备案。

5.2.3检查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机制是否畅通

(1)检查承包人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

作规程。

(2)检查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检查承包人制定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否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4)检查承包人是否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是否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5)检查施工现场是否采用专检和自检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方法、班组

间相互安全监督检查的方法。

5.2.4检查承包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

(1)检查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

过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持证上岗。

(2)检查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是否接受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检查承包人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检查承包人是否向作业人员以书面形式,告之危险岗位的操作规

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

(5)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情况。特种工主要为电工、电焊工、安全员、吊车司机等。对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检查特种设备是否及时鉴定。本工程项目的特种设备主要为高低压电器设备、电焊机、储气瓶(液化气、氧气、乙炔气)、空压机、通风机、抽水泵、吊车。

5.2.5根据已批复的安全环保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检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情况。

5.3检查施工现场

5.3.1检查施工安全标识牌、操作规程

(1)检查承包人是否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牌。

(2)检查承包人是否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是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是否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否在相关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

5.3.2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

(1)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有操作方案,防止施工过程中由于电气故障而造成人员的触电伤害和财产重大损失。

(2)检查施工现场用电是否采用三项五线制,是否设工作零线和保护

零线。

(3)检查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照明是否满足实际需求,检查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的布置照明设施是否符合SL-第4.5.9~4.5.14条的规定。

(4)检查接地及防雷装置是否符合SL-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严禁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施工现场必须使用橡皮绝缘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5)检查电气设备除应保护接零外,是否在负荷首端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检查每台设备是否有专用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

(6)熔断器的熔丝规格必须与电流相一致,不得使用铜丝代替。

(7)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电气。

(8)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作业场所,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12—36V),并应有良好绝缘;隧洞内,动力线、照明线的绝缘要求、悬挂高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9)手持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电源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

(10)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

5.3.3检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措施

(1)检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有消防安全要求、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2)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的堆放、仓库、

废品集中点的区域,是否明确责任、提出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3)检查施工现场是否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如:消防水、消

防栓、砂箱、铁锹、灭火器等。

(4)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并制定有效的防火措施。

(5)消防器材是否定期维护,注意取暖用电安全。

(6)主体工程与永久建筑物,生产、生活与公用设施都应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并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消防组织和人员,施工单位应接受地方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5.3.4检查施工现场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1)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适时进行演练。

(3)遇到洪水,不能往高墙下躲藏;雷雨天气,要远离大树。

5.3.5检查施工通风井是否具备以下安全措施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通风井施工设备是否有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

(2)检查锁口标高是否满足设计、防洪、防滑坡、防沉降等要求。

(3)通风井井口必须用栅栏、防护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

(4)通风井的支护时,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一次开挖的深度、临时支护的形式。施工时应确保临时支护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及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通风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面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6)通风井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

(7)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1)在通风井内的悬吊设备上或脚手架上作业时;

2)在井圈、模板及井内临时作业平台上作业时。

(8)通风井提升设备不得人货物混装;双层或多层作业时,必须设置

防护隔板、防护网。

5.3.6检查预防突水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

(1)突水征兆:出现雾气,顶板侧墙淋水加大,顶板侧墙来压,底板

鼓起,水色发浑,裂隙出现渗水,听到水声。

(2)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并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

(3)检查突水应急预案的技术交底情况、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情况。

5.3.8检查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

(1)检查“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遇有大风天(五级以上)、雨天、大雾、雪天等恶劣天气,不得

进行攀登与高处作业。

(3)拆卸、吊装作业时,必须有警戒线或专人负责安全指挥。

5.3.9检查通风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

(1)使用井风机时,应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其中1台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使用主要通风机的,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2)井风机或主要通风机应避开永久通风机房及风道的位置,不影响施工期间的运输和提升。井下排除的污风要避开当地常年主要风向,以免造成井口空气污染;建井风机必须与各局部通风机实现风电闭锁,当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时,局部通风机必须停止运转,以免产生循环风。

(3)主、副(风)井贯通后,应尽快改装通风设备,安装井风机或地面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4)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掘进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2)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25

二氧化硫SO2

0.5

硫化氢H2S

0.66

氨NH3

0.

注:1、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3)井中的风流速度应控制在0.25-6m/s范围内。

5.3.10检查施工现场车辆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齐全

(1)检查项目部是否有相关的车辆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是否设置限速标志。

(3)检查车辆驾驶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检查车辆是否按期报检,是否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

(5)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5.3.11模板台车的安全注意事项如下

(1)检查钢轨中心线是否对齐,轨道是否顺直。

(2)检查螺栓、销子的松紧状态。

(3)检查液压系统是否漏油。

(4)台车浇筑前,检查丝杆千斤顶是否牢固支立于地面。

5.3.12模板工程的安全注意事项如下

(1)检查模板材质、厚度、规格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作业高度大于2米的,按高空作业要求进行操作和防护;4米以上或二层及二层以上,周围应设安全网和防护栏。

(3)临街或交通要道地区施工、拆除要设置警示牌,恶劣天气禁止施

工。

(4)高空作业时,架子上不得堆放模板。

(5)木模板要远离火源堆放。

(6)模板支撑不能固定在脚手架或门窗上,以免发生倒塌或模板位移。

(7)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8)拆模板时,要注意安全,挂好安全带,禁止抛掷模板。

(9)脚手架搭设间距满足规范要求,必须有防止侧移的剪刀撑;脚手板要铺满,严禁出现探头板;必须按照要求张挂安全网;架子上作业必须悬挂安全带;上下脚手架必须走斜梯,斜梯必须有安全扶手、安全网。

(10)脚手拆除:后搭设的架子先拆除,禁止乱抛管件,须有专人负

责安全警戒,先拆横杆再拆立杆,最后再拆剪刀撑和连续墙。

5.3.13高边坡工程的安全注意事项如下

(1)在高边坡降坡施工中,应有专人警戒。

(2)车辆通过较多的便道,急弯,弯道转弯半径小于15米,特殊地

段小于10米须挂红黄绿旗及警示牌。

(3)现场人员需戴防尘口罩。

(4)严禁在阶坡、深坑、陡坎、松散危石、未熄火的大型机械旁边停留、休息等。

(5)严禁在山坡同一地段的上下同时作业,严禁掏洞、挖坡脚和挖“伸

悬土”的方法。

(6)滑坡地段开挖,须从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开挖,禁止全面拉槽开

挖。

(7)高边坡支护施工需按高空作业要求进行操作和防护。

(8)如有危石、悬臂等情况,必须先清理后支护。

(9)动力电源要单独架设,电气设备应保护接零外,在负荷首端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检查每台设备是否有专用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

(10)做好排水工作,防止坍塌。

(11)脚手架搭设间距满足规范要求,必须有防止侧移的剪刀撑;脚手板要铺满,严禁出现探头板;必须按照要求张挂安全网;架子上作业必

须悬挂安全带;上下脚手架必须走斜梯,斜梯必须有安全扶手、安全网。

(12)脚手拆除:后搭设的架子先拆除,禁止乱抛管件,须有专人负责安全警戒,先拆横杆再拆立杆,最后再拆剪刀撑和连续墙。

5.3.14土方开挖工程的安全注意事项如下

(1)严禁在山坡同一地段的上下同时作业。

(2)车辆通过较多的便道,急弯,弯道转弯半径小于15米,特殊地

段小于10米须挂红黄绿旗及警示牌。

(3)现场人员需戴防尘口罩。

(4)严禁掏洞、挖坡脚和挖“伸悬土”的方法。

(5)基坑、坑槽深度大于2米时或道路附近开挖时,坑、槽周围应设

置防护栏。

(6)作业人员不得在阶坡、深坑、陡坎、松散危石、未熄火的大型机

械旁边停留、休息。

(7)每日必须坚持检查土壁、坑槽周边、支撑稳定情况,防止发生坍塌事故,如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施工。

5.3.15起重吊装的安全注意事项如下

(1)指挥人员指挥要统一使用信号,信号要鲜明、准确,驾驶员要听从指挥,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

(2)光线阴暗、视线不明、超过六级风或大雪、大雨等恶劣天气不吊。

(3)禁止斜吊;工件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4)严禁超载起吊;起重吊装不吊重量不明的重大设备构件。

(5)设备起重吊装现场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否则,应处理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6)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7)起重吊装的吊索须经计算,所有起重机具,应定期进行鉴定,绑

扎方法应正确牢固。

(8)吊件上有人或放有活动物体不吊。

(9)带棱角、缺口物体无防护措施不吊。

(10)高压输电线路下方不吊;氧气、乙炔、煤气罐等易爆物品不吊。

5.3.16基坑支护、降水的安全注意事项如下

(1)边坡台阶高度、坡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2)严格控制边坡顶部超荷载、震动等情况的出现,每日检查边坡、顶部是否出现危石、松散体等,避免出现坍塌事故。

(3)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开挖顺序、支护措施进行施工。

(4)加强临边防护措施,开挖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支护。

(5)严格按照已批复的降水措施进行原材料控制,布孔位置要合理,设备配备齐全。

(6)基坑上下必须设有专门的通道,严禁攀爬脚手架、模板等。

(7)深基坑照明、闸箱设置、电气设备架设等必须符合电气规范要求。

(8)脚手架搭设间距满足规范要求,必须有防止侧移的剪刀撑;脚手板要铺满,严禁出现探头板;必须按照要求张挂安全网;架子上作业必须悬挂安全带;上下脚手架必须走斜梯,斜梯必须有安全扶手、安全网。

(9)脚手拆除:后搭设的架子先拆除,禁止乱抛管件,须有专人负责

安全警戒,先拆横杆再拆立杆,最后再拆剪刀撑和连续墙。

5.3.17检查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必须满足《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年版)劳动安全

与卫生相技术标准规定。

(1)检查承包人是否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2)检查承包人是否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检查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

(3)检查职工的膳食、饮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完工的建

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5)检查施工生活区和作业面的环境是否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是否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6)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

感染源和感染者。

(7)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8)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对存在粉尘、有害物质、噪声、高温等职业危

害的场所和岗位制定专项防控措施,是否进行专项管理和控制。

(9)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职业危害场所检测计划,是否执行。

(10)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对可能发生职业危害场所制定应急预案,是

否配备安全警示标识、急救用品、设备。

(1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定期对危险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是否有完整记录。

(1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为从事危险作业相关岗位人员建立健康监护

档案。

(13)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等。

(14)施工现场存在或发生职业危害的,应及时、如实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后及时补报。

(15)施工单位应对产生粉尘、噪声、毒物、辐射等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档。

5.3.18施工安全监测、监控

(1)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按技术条款第15节执行。

(2)检查各施工洞口是否设立门禁、语音监控系统;检查施工支洞是

否全程设立视频监控系统。

5.3.19检查施工单位设施设备的管理情况

(1)检查施工现场所用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要求。

(2)检查施工设施是否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检查施工单位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检查施工设备是否报验,检查特种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鉴定,检查特种设备是否有安全操作规程。

(5)检查施工设备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台帐是否完整。

(6)检查施工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按周期进行全面检查、保养。

(7)检查施工单位大、中型设备是否坚持定人、定机、定岗,是否设

立人机档案和运行记录。

(8)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在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在设施设备检维修、施工、吊装、拆卸等作业

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的木材加工、钢筋加工、混凝土加工场所及卷扬机械、

空气压缩机等是否采取防砸、防雨措施。

(1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设施设备检查维修计划,是否有完整的维修保养记录。

(1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生产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13)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起重设备、缆机等的使用是否超出检测期限。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4)检查施工单位大型设备安装、拆卸是否有专业的安装队伍(资

质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有专项的施工方案,是否有警戒圈和警示标识。

(15)施工单位使用外租设备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书,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使用条件。

5.3.20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1)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督促施工单位不定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帐。

(3)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逐级申报,报项目法人同意后立即组织实施。

(4)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根据各参见单位共同制定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

度编制相应的防控措施。

(5)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和

警示牌。

(6)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有检查、检验、维护保养记录等。

(7)对可能导致一般或较大安全事故的险情,施工单位应按照项目管

理权限立即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8)对可能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施工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3.21检查其他方面的安全隐患

(1)检查承包人是否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2)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4)检查作业人员是否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是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5)检查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是否有产品合格证。

5.4检查应急救援措施

5.4.1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审查承包人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每年制定的防汛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急救援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2)一旦发生事故,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

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

(3)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4)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

5.4.2伤亡事故处理

(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

6、安全检查记录及报表格式

详见附件。

7、其它

7.1项目监理部将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适时组织所监理工程的承包人进行安全大检查,以保证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

7.2除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或监理部另有指示外,承包人为安全施工所进行的工作及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工程项目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3本细则未列的安全施工要求,按合同文件、建管局建设管理制度中

有关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执行。

7.4本细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本细则如有与合同文件不一致之处,以合同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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