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规定:下列事项应通过诉讼、仲裁、行*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一)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行*机关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规定向行*复议机关申请行*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府处理;对有关人民*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规定向行*复议机关申请行*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六)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七)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八)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九)法律、行*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