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不算数 男子替已死前妻偿还生前债务
近日,经法院调解,闽清男子张某替已经死亡的前妻偿还了其生前所欠债务。
2005年4月10日,张某的前妻毛某向原告林某借了5万元,直到毛某在2012年10月因病死亡时,该借款一直未偿还。
林某得知毛某死亡后,拿着借条向毛某的丈夫张某索要借款,却被告知毛某与张某已于2007年11月1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张某认为借款与自己无关。林某只好拿着借条向闽清法院救助。
林某认为,这笔债务是在张某与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毛某虽已死亡,但张某也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张某则认为,他们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和债务问题有约定,夫妻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和债务由经手者负责,因此这笔借款与他无关。
法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也有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割条款属于夫妻间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毛某死亡后,张某对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张某偿还了林某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