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的国土面积万平方公里,人口年达2.8亿,耕地面积万公顷,森林面积万公顷,草原面积万公顷。年谷物产量2亿吨。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苏维埃*权刚刚建立,为了保证革命和建设的供给,苏联经历了艰难的岁月,在列宁的领导下渡过了战时的困难,但是,农业问题一直困扰着苏联的历届领导人。
回顾一下苏联过去的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以及国家对农业的*策,特别是对农畜产品的收购制度和价格*策,对于研究我国的农业财经*策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在苏联的经济*策中,农产品收购*策占很重要的地位。
随着*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苏联的农产品收购制度,曾进行过多次重大的变革,这些变革有的曾对农业生产起过积极的促进作用,有的则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系统地研究苏联的农产品收购制度和价格*策,对了解苏联的农业发展,有一定的意义。
列宁时期的粮食*策
这段时期是指“战时共产主义”到“新经济*策”时期,所实行的农产品的收购和价格*策,主要表现在国家对粮食的*策由余粮收集制到粮食税的转变。
余粮收集制:余粮收集制是俄国苏维埃*权在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时期所实行的征集粮食的办法。“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由于连年战争的破坏,整个国民经济已陷入“彻底瓦解和毁灭的深渊”,饥饿笼罩着整个国家。年夏季又发生了反革命叛乱,粮食供应进一步恶化,在许多城市里,每人每天最多只能分到克面包,有时只能分到50克。因此,列宁曾提出“为粮食而斗争,就是为社会主义而斗争”的口号。
年1月11日,苏维埃*府颁布法令,实行余粮收集制。法令规定由苏维埃*权确定国家所需要的粮食和饲料的数量,分摊给各产粮省份,按固定价格向农民强制征收。先征集富农的余粮,完不成任务再征集中农的余粮,实在完不成任务的,才向贫农征集。开始主要是粮食,后来逐步扩大到肉类、油脂、马铃薯和麻、毛等其他农畜产品。余粮收集制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第一,国家收集的农畜产品,没有预定的定额,而是全部“剩余”产品。法令规定,农民除了必需的种子、饲料之外,其余的粮食必须全部归国家。由于当时供需矛盾十分尖锐,实际征集的农产品不全是部分。例如,在谷物生产连年下降的情况下,髯象的粮食却急剧增加,年为万吨,年为万吨转年的万吨,年竟达万吨,即比年增加3倍多。
国家甚至采用了一些强制手段,以便把剩余的每一普特粮食找出来。这种*策实行的结果,正如列宁后来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实际上从农民手中拿来了全部余粮,甚至有时不仅是余粮,而是农民的一部分必需的粮食”。
第二,征集的产品几乎是无偿的。由于帝国主义战争,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的破坏,工业生产濒于崩溃,整个日用工业品的匮乏程度可想而知,农民所得到的钱买不到相应的工业品。同时,在当时那种特殊情况下,国家财*极度困难,国家预算赤字年为31亿卢布,年竟达21万亿卢布,只能靠大量发行纸币维持。
因此,货币急剧贬值,物价飞涨。年的莫斯科物价比年上涨倍。农民交售产品所得到的货币,几乎是一些无价值的证券。对此,列宁曾不止一次表示:要向农民归还向他们借的粮食债,因为我们知道,纸币同粮食是不等价的。余粮收集制实行了两年多,对保证国内战争的胜利和巩固苏维埃*权,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农民为此付出了很高的代价,忍受了极大的痛苦。广大农民其所以能接受这种*策,一方面,由于十月革命胜利后,他们无代价地分得了1.5亿俄亩的土地,兔除了他们积欠地主15亿金卢布的债务和5亿卢布的欠税;另一方面,出于他们对布尔什维克*和苏维埃*府的信赖。
但是,应当指出,余粮收集制严重挫价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到年春天,全国在经济战线上遭受了严重的失败。对此,列宁曾多次进行了公开的自我批评和经验总结“余粮收集制不是“理想’,而是一种痛苦的和可悲的需要”,“是战争和经济破坏迫使我们实行的”。
精食税:随着国内战争的胜利结束,为了调整余粮收集制所造成的工农之间的紧张关系,加强工农联盟,迅速恢复被战争破坏了的国民经济,给广大农民以迫切需要休养生息的机会,列宁高瞻远嘱,进行艰苦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采取了急剧的转变措施。年3月,联共举行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了从余粮收集制向粮食税过渡的决议,这是用“新经济*策”代替“战时共产主义*策”的重要标志,是历史性的转折点。
粮食税和余粮收集制不同,不是征集农民的全部余粮,而是以征税的方式向农民收交事先规定限额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农民按规定交税后的余粮可以自己支配,自由买卖。与余粮收集制相比,粮食税主要体现了以下两点。
第一,税额减少了近半数。据年3月21日法令规定,粮食减税43.3%,油料减税50%,肉类减税74.5%,亚麻纤维减税93.3%等等。农户在完税之后,剩余的农畜产品可自由买卖,其价格比国家收购价格高10倍以上,从而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二,充分体现了阶级路线。在计算税率时,对富农和农村富裕农民,规定了较高的税率对经济薄弱的农民,规定了较低的税率;对贫农则部分或全部免税。联共决议曾明确提出,"我们的立法(首先是税务立法)应当考虑到农村的阶级划分,应当使最富裕的农户承受主要的经济负担”。
在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税收占农户年收入的比例量为5%,最高为17.1%,在乌克兰共和国的相应数为2.9%和24.4%。年,全国有万农户减税,有万农户完全免税。这种*策一方面限制了富农的发展,另一方面有效地扶植了贫农的经济发展。
年5月10日颁布的法令规定,农民交纳粮食税时,可以交实物,也可以交货币。从情况看,大多数农民交的是货币。因此,从年起,将粮食税改为统一的货币农业税。这样,历时三年的粮食税*策胜利地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列宁时期农产品收集的特点是,根据*治斗争和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果断地采取转变措施。实践证明,实行列宁“新经济*策”的短短几年里,农业得到了很快的恢复。谷物产量由年的万吨猛增到年的万吨,年又上升为万吨。经济作物的发展速度更快。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为挽救濒于崩溃的国民经济,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斯大林时期的农产品收购制度
列宁逝世后,斯大林处于苏联的最高领导地位,在这一时期的农产品收购制度方面,有很多值得重视的经验教训。
年,斯大林曾提出,“必须实行正确的工业品和农产品的价格*策,以保证工业和农业的迅速增长,并消灭“剪刀差’。此外,必须缩减农业税的总额。”年,斯大林更明确地指出,“我们*内有些人把劳动农民群众看成异类,看成工业的剥削对象,看成我国工业的殖民地之类的东西。同志们,这些人是危险的人。...他们是在不自觉地破坏工人阶级和农民的联盟,动摇无产阶级专*。
19?9年,斯大林却又提出,“农民除了向国家缴纳普通税即直接税和间接税之外,还要缴纳一种超额税,即在购买工业品时多付一些钱,而在出卖农产品时少得一些钱。我们把它当做‘剪刀差’,使资金从农业‘流入’工业”。这段话概括了斯大林在农产品收购问题上的理论基础和*策观点,并成为斯大林直到逝世前的指导思想。
在斯大林时期,国家从集体农庄和居民中获得农产品的途径主要有四个:国家收购、预约收购、机器拖拉机站收报酬和义务交售。
一、国家收购制
在年用货币农业税代替了粮食农业税之后,国家收购成为农产品收购的主要方式,由国家和合作社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各种农产品。在价格的刺激下,国家收购的农产品逐年增加,例如,国家收购的谷物年为万吨,年为万吨,年达万吨,即比年增加1.2倍。
但是,从年起,国家又采取了降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策,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降低6%,其中谷物的收购价格竞降低2.7%。结果,国家农产品收购量连年减少谷物收购量年减为万吨,年再减为万吨,即比年减少8%。而随着工业和城市的发展,经济作物区的扩大,
粮食的供需矛盾扩大,于是爆发了“粮食收购危机”,“城市和*队受到了饥饿的威胁。”为了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在年12月召开的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关于农村工作》的决议中即提出必须大力支持和推广各种“定购合同”,并将谷物收购价格提高19.6%,畜产品的收购价格提高13%。随之,“预约收购制”就成为农产品的主要收购方式。
二、预约收购制
预约收购制是国家通过合同形式收购农产品的一种方式。在年以前,就曾对棉花甜菜、烟叶等技术作物产品开始实行。从年起,全国又推行谷物“预约收购”,当年有10.6%的谷物是通过“预约收购”方式收购的。
之后,“预约收购制”推广很迅速,并很快成为农产品收购的蓝本形式,在国家谷物收购总额中,“预约收购”的谷物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年占83.3%,年占84.3%,年占85%。因为当时尚未实现农业集体化,个体农民占绝对多数,所以当时曾出现如下三种“定购合同”,农户合同、整村合同、集体农庄合同。农业全盘集体化之后,集体农庄合同便成为唯一的合同形式。
三、拖拉机站实行实物报酬制
在年,机器拖拉机站最初成立时,是按机耕土地上的产量计征实物报酬的,谷物、向日葵、棉花按其产量的20%计征实物报酬,甜菜按17%计征,马铃薯按16%计征。
年起,改为按单位面积产量的高低,分九级累进计征实物报酬,最低的约占谷物单产的15%,最高的约占25%,这个比例一直沿用到年。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在国家获得农产品的总额中,机器拖拉机站实物报装所占的比例起来越大。
在国家获得的谷物的总轭中,机器拖拉机站实物报酬所占的比例,年为14.7%,年已上升为39.3%,年则达52.3%。这就是说,国家半数以上的谷物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国家通过机器拖拉机站这种方式,获得了大量廉价农产品。通过机器拖拉机站获得的这些廉价农产品,成为国家资金积累的重要来源。
四、义务交售制
在-年,除技术作物产品外,先后废除了其他农畜产品的预约收购制,改行义务交售制。年9一12月,先后宣布对肉类和奶类实行义务交售制,年1-3月,先后宣布对谷物、马铃薯、向日葵籽、羊毛等农畜产品实行义务交售制。
这种制度一直实行到年。义务交售制大体相当于我国的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年4月,苏联公布了《关于改变农产品收购和采购*策的决议》,对义务交售的计征办法作了新的规定农产品按耕地面积计算;畜产品一律按农业用地面积计算,这就是所谓的“公顷制原则”。农畜产品义务售制的特点是:
第一,具有很大的强制性。有关法令明确规定履行问国寥交售各种农畜产品的义务,是每个集体农庄和每个农户的头等重要职责如不按嫩如数地交售各种农畜产品,则处以罚金。具体办法是将未交售的农畜产品的数额,按市场价格征收现金。年2月,联共中央全会的决议再次重申:向国家义务交售各种农畜产品,具有纳税的性质,完成义务交售是每个集体农庄和农户的首要任务,故意不执行法令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涉及的面广、范围大、任务重。义务交售的农畜产品包括谷物、油料作物、蔬菜、干草、多年生牧草的草籽以及各种畜产品。不仅集体农庄,而且集体农庄庄员和职工,都必须按规定进行义务交售。按规定,每公顷谷物面积须交售0.8-12.3公担谷物;接受机器拖拉机站服务的集体农庄,交售额降低20%1个体农民交售额增加5-7%。
一年,集体农庄义务交售的谷物约占其总产量的12-14%。集体农庄每公顷农业用地必须交售畜产品肉类4公斤(活重),羊毛克,牛奶16公斤,鸡蛋17个,每公顷农业用地必须交售小普皮4.2张,大普皮1.35张,猪皮3.5张。集体农庄庄员和经营个人副业的职工,每户必须交售:肉类30公斤(活重),蛋类30一个每头奶牛必须交售牛奶60一公升,每只绵羊必须交售羊毛-1克等等。
第三,价格低廉。农畜产品的义务交售价格,是一年制定的,年前后,谷物的义务交售价格曾提高10%,畜产品的义务交售价格曾提高一倍左右,从此以后一直到年再未发生大的变动。而在此期间,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如国营零售商品的价格平均上涨10倍以上,因之,到年,农畜产品的义务交售价格只相当于交售这些产品的运费。
年,每公担谷物的平均义务交售价格为8.25卢布,而当年国营农场每公担谷物的成本为62卢布,交售价格仅相当于成本的13.3%,每公担马铃薯的交售价格为30戈比,只相当于成本的7.5%牛奶的义务交售价格,只相当于成本的22%,牛肉为成本的5%,猪肉为成本的60%。
在实行“义务交售制”的最初期,农畜产品的义务交售价格,只比市场采购价格低30-40%,但在20多年的过程中,采购价格不断升高,而义务交售价格提高的幅度很小,于是两种价格的差距越来越大,到年,义务交售价格与采购价格的比例,谷物1:12;牛肉1:13.6;猪肉1:6.8;羊肉1:12.5;向日葵籽1:14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