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已经杀两个人了,我不在乎再杀你们这几个人。”3月25日,山东临沂马厂湖镇西墩村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该村一位五旬妇人苏某某,持剪刀冲进同村被害人戴某然家中,对戴某然和其家中4岁半的孙子实施暴行,致孩子死亡,戴某然重伤。随后,苏某某又持剪刀闯入该村村委,刺伤两名工作人员后,被村委其他工作人员当场控制。苏某某曾和被害人有过言语矛盾,村委被捅伤的2名工作人员与苏某某无过节。平时苏某某家中有困难,村委还对其进行扶持帮助。
冲动是魔*。苏某某持剪刀连续捅刺同村村民,又公然在村委会伤害帮助过她的工作人员,这样的行为简直是丧心病狂。
对于动辄用刀捅人的突发事件,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往往是不确定的,无论是造成轻伤、重伤还是死亡结果,均在行为人的故意之中,因此应当以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造成死亡结果发生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苏某某持刀捅刺他人,造成一死三伤,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苏某某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要被判处死刑。
自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除驾驶机动车犯罪外,附带民事诉讼不判赔死亡赔偿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行。因此,死者家属不能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目前,苏某某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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