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县域空气质量排名公布办法
本报讯(张铭贤)近日,省环保厅出台《河北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公布办法(试行)》,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将于次月10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较差的10个县(市、区)名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较好的10个县(市、区)名单;全省所有县(市、区)综合指数和主要污染物名称;监测数据不满足有效性规定的县(市、区)名单及原因。
《办法》明确,每季度,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并进行通报;每半年,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及排名变化情况进行一次比较,对排名进步明显的前10个县(市、区)及排名退步明显的后10个县(市、区)进行通报;每年度,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情况进行一次总排名,并对各县(市、区)全年度排名进、退步情况进行通报。
此外,《办法》要求,县(市、区)监测数据每月有效日不得少于27天(2月份不得少于25天),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当出现因自然灾害、设备损坏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任何一个污染物因子不满足上述有效性规定时,由上一级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可不参与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但要公布该县(市、区)监测数据缺失原因。对因人为因素干扰或断电、断、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采集数据或出现异常值时,监测数据按该点位本季度历史最高值计算后参与排名;同时予以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