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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20 21:22:00

本文摘选自年8月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相关规范、标准技术难点问题解答(新建建筑部分)》公共建筑-消防设施部分。主要是消防给排水、消防电气、防排烟系统三个部分。

一、消防设施-消防给排水

(一)消防水源及消防设计流量

1、室外临时低压消火栓给水系统是否一定要与市*自来水供水管网连接,通过市*供水管网补水的消防水池是否认为是自备水源而不应与市*供水管网连接?

答:室外临时低压消火栓给水系统不能与市*自来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两者之间设置倒流防止器也不行)。可在市*自来水供水管网上另外接出室外消火栓。

2、一栋多层厂房内同时有丙类和甲类的生产车间,如何计算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答:由于丙类车间的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等于或大于甲类车间,除了丙类车间的建筑面积比例小于5%外,应按丙类车间总体积进行计算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地上建筑的底部与大地库连接,地上建筑与地库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均分开设置,仅电梯能通到地下室,确定消防设计水量时,建筑物的体积应该怎么确定?可否地上建筑与地库分开计算?

答:地上建筑除住宅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水量、消防水箱容积等室内消防设施可以分开计算外,其他与地库不可以分开计算,按总体积计算。

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第3.5.3条规定,多层建筑如采用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以减半,此处多层建筑是否包括单层、多层工业建筑?

答: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表3.5.2可见,多层厂房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没有超过20L/s。不建议新建仓库建筑按照表3.5.2减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5、一幢多层建筑,地下一层、地上两层。地上一、二层为酒店客房,地下室功能为汽车库、各类机房及酒店配套办公,这幢建筑地下室是否不应按地下建筑确定消火栓设计流量,而是按旅馆建筑确定消火栓设计流量?

答:汽车库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确定消火栓设计流量;其他部位根据建筑总体积(含汽车库体积)按旅馆建筑确定消火栓设计流量。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为两者取大值。

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第3.6.2条,公共建筑(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3.0h,是否仅针对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答:包括多层及高层的高级宾馆。

7、一类高层住宅楼(建筑高度99.5m),其底部设有三层商业(层高4.5m,三层商业建筑面积共计m2,商业部分体积m3)。问:该建筑室内外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消火栓设计流量如何确定?屋顶消防水箱容积如何取值?是否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1)该项目属于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室外按高层商业楼确定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为3.0h;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需根据该建筑总体积进行计算。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第5.4.10条第3款规定,该项目住宅和商业的室内消防设施可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计算设置。问题所述项目的室内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高层住宅为2.0h,多层商业为2.0h,因此该项目室内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为2.0h;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高层住宅为20L/s,多层商业为25L/s,因此该项目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为25L/s;屋顶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住宅为18m3,多层商业(建筑面积小于m2)为18m3,因此该项目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18m3。

3)该项目商业的建筑面积大于m2,商业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m,住宅的公共部位及户内均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当一个防火分区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两种系统保护时,一个作用面积内存在需要两种系统同时动作的情况,消防设计水量是否需要叠加?

答:当防火分区内存在需要两个系统同时动作时,按两个系统同时作用部分的系统设计水量叠加计算。

9、《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第5.2.1条第5款,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这里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是指单体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还是要包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水炮等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

答:包含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水炮等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

(二)消防水池和泵房及消防水箱

1、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套地埋式钢板消防水池、钢板消防泵房,问:1)能否使用?可在哪些工程可以使用?2)如能使用,设计深度如何要求?仅在总图上标注提供平面尺寸和定位、技术参数等,未提供具体图纸,是否满足审查深度?3)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8.1.6.3条,消防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而地埋式消防泵站无疏散门,仅有出入人孔,是否可行?

答:宜在下列工程中使用:改造工程;丁、戊类厂房及仅设消火栓系统的丙类厂房;新建多层建筑中(不含厂房、库房)无地下室且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大于30L/s的工程。

采用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室外独立设置;

2)消防水池与泵房(包括消防水箱板材厚度和防腐性能、水箱内拉杆/撑杆连接方式;泵房内钢结构的规格、采用螺栓拼装方式及热镀锌防腐层严禁损坏的工艺;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的性能要求等)、智能控制系统、检修楼梯等应符合《装配式水箱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的相关规定;

3)应设对讲电话、应急照明等设施,并应符合消防规范相关要求;

4)应根据地基承载力、地面荷载和地下水位高度进行结构验算;

5)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6)建设、监理等单位应对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的原材料、装配方式及施工等过程进行监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装配式水箱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消防设施工程质量。

2、“有效容积大于0m3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独立”应如何把握?是否只需有独立的隔墙就可以,还是隔墙之间应满足间距要求,此间距应是多少?

答:消防水池独立使用应能满足一个消防水池检修,另外一个消防水池仍能正常供水。两座消防水池不能共用分隔墙,分隔墙之间距离需满足施工要求。

3、某建筑一路市*供水,室外消防用水量30L/s,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所有建筑均在消防水池取水口m保护半径内。设计方案:不设临时高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仅设消防水池取水口,取水口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取水口周边的场地均有位置供消防车停放灭火。这样的做法可以吗?

答:如果建筑均在消防水池取水口m保护范围内,取水口距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大于40m,且取水口数量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要求时(当取水口的尺寸大小及周围场地能满足2台消防车取水时,可按2个室外消火栓30L/s计算),该建筑可不设室外消火栓泵。若地下出入口距取水口距离大于40m,可由市*自来水引入管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保护,引入管可以是二路,也可以是一路。

4、当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时,若消防水池分为独立两格,且两格水池在泵房内侧设有连通管(且连通管径满足流量要求),是否还需要按每格水池独立设取水口?消防车取水口个数是否要按室外用水量计算?

答:每格消防水池需独立设取水口,且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计算消防水池取水口数量,取水口数量应与场地可停放的消防车数量匹配。

5、一些工程因用地受限,消防水池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无法满足15m,是否可行?

答:当有困难时,尽量满足。

6、对于仅有消防水箱无稳压泵的消火栓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泵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是否需设置?

答:可不设置。

7、如按设计流量的%确定水泵额定流量,是否可选用恒压切线泵作为消防泵?

答:因恒压切线泵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第5.1.6条第4款要求: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不应采用。

8、计算屋顶水箱容积时,商店建筑面积是指最大一栋的商店建筑面积(各商店之间均满足防火间距),还是指整个消防系统服务范围内的所有商店建筑面积之和?

答:指最大一栋商店建筑面积。

9、当屋顶设有库房、设备用房需设置两个消火栓保护时,如果屋顶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无法高于屋顶消防消火栓的栓口高度,采用增加消火栓系统增压、稳压设备的扬程,是否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第5.2.2条要求?

答:不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第5.2.2条要求。

1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第5.2.4条规定,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在江苏哪些地区消防水箱可以露天放置?哪些地区必须设计消防水箱间?

答:江苏的徐州、连云港属于寒冷地区。

(三)消火栓系统

1、有些项目为了追求美观,要求设计师将地下车库通道处的室内消火栓调整到柱后侧向安装,是否判定为不便取用?

答:为便于取用,消火栓不应设置在汽车尾部处,应设置在走道附近。当确有困难,设置在靠近汽车通道的柱子后面时,不应影响消火栓使用,栓门的开启角度不应小于°。

2、一幢多层建筑,建筑面积大于㎡,地上为商业,地下室为消防泵房及水池,商业需设置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地下消防泵房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地下消防泵房需设置消火栓和灭火器,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对于可燃物较少的“丁”、“戍”类厂房仅设灭火器,不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是否也认为符合规范要求?

答:对于可燃物较少的“丁”、“戍”类厂房,当不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4、对于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0L/s,消火栓数量大于10个的多层工业和民用建筑(如部分医药类厂房及民用建筑业态较复杂的商业综合体),因竖向立管布置有困难,是否可采用各层横向成环、竖向通过2根及以上竖管连通的方式?如可以,各层水平管网上阀门如何布置?是否需按一处消火栓检修时仍有一支水枪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设置阀门?或为检修方便在每只消火栓上均增设检修阀?或按两个阀门之间连接消火栓数不大于5个考虑?

答:多层及高层建筑消火栓管道布置应采用竖向成环的方式,对于一层或二层的建筑,当消火栓管道采用水平成环的方式布置时,两个阀门之间连接消火栓数量不宜多于5个。

5、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在消防电梯前室设双立管双栓(每根立管接出一个消火栓)保护,两个消火栓放置在一个消防箱内是否可行?或一个设置在消防电梯前室、一个设置在前室外,间距不满足5m,是否可行?

答:当有困难时,两种做法都可以。

6、体积大于m3、小于m3的小型幼儿园,是否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答:应设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

7、建筑高度小于21m的住宅设有地下非机动车库层和地下储物间层,非机动车库层和地下储物间层每层建筑面积均大于㎡,根据《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第8.10.6条,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非机动车库层和地下储物间层是否还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答:非机动车库层和地下储物间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8、同一平面不同防火分区的消火栓,是否可以跨防火分区使用?

答:室内消火栓不宜跨防火分区使用,不能穿防火卷帘使用。

9、设置内楼梯的二层小开间商铺(不是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以每间、每层设置一只消火栓?

答:在满足二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的情况下,可以每间、每层设置一只消火栓。

10、多层公共建筑,按规范需要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当个别部位做了小夹层,面积都不大(20㎡左右),仅有内楼梯通往下层。可否夹层不设室内消火栓,通过下层的室内消火栓保护?

答:参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第7.4.15条: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达到室内任何部位的规定。该小夹层在满足至少有一股消火栓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的情况下,可以不设室内消火栓。

11、室外消火栓与市*自来水合用的给水系统,市*自来水引入管的流速按多少来控制?以计算引入管管径的大小。

答:引入管管径应根据市*给水管网压力、管径、项目用水量等经水力计算确定,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市*引入管的平均流速宜按不大于1.5m/s考虑。

12、某电厂网络继电器楼、化学楼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15L/s,且室内消火栓为6个,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第8.1.5条规定,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可布置成枝状。该项目室内消火栓管道是否需环状布置?消防立管不得小于DN?

答:该项目室内消火栓管道可枝状布置。消防立管应不小于DN(不包括连接单个消火栓的支管)。

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8.2.4条: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因高层建筑公共部位均设有室内消火栓(带消防卷盘),住宅户内设轻便消防水龙一般难以做到(装修时住户取消可能性也很大),因此高层住宅户内是否可不设轻便消防水龙?

答:当消火栓系统设置消防卷盘时,可不设轻便消防水龙。

14、当电厂危废暂存间、燃气锅炉房、空压机房符合不设室内消火栓的条件时,是否要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龙头?

答:除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宜设消防软管卷盘。

15、消防水泵接合器是否需要每幢楼单独设置,且消防车从接合器往火灾楼栋供水是否只能进入本楼管网,且消火栓管网进水管处是否需要设置止回阀?

答: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相邻建筑之间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可共用,建筑m范围内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可计入该建筑的数量。消火栓管网进水管处不需设置止回阀。

16、屋顶排烟机房与正压送风机房不合用的高层住宅,屋顶排烟机房需要设置消火栓吗?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须高于最高处消火栓栓口标高吗?

答:1)屋顶排烟机房与正压送风机房不合用时,设试验消火栓即可。

2)如果屋顶排烟机房与正压送风机房合用,则合用机房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须高于合用机房喷头标高。

1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第7.4.12条: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不应大于0.5MPa;《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第7.4.2条:带电设施附近的消火栓应配置喷雾水枪;而喷雾水枪的额定设计压力为0.6MPa如何处理?

答:选用无后坐力消火栓,栓口压力不大于0.7MPa,满足喷雾水枪的额定设计压力0.6MPa要求。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幢底部一层及二层为商业(每层建筑面积m2),二层以上为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m的建筑,一层及二层商业是否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8.3.4条第2款及第7款,该项目商业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0m2、商业总建筑面积不大于m2,商业除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一幢多层综合楼,一层、二层为食堂,三层为风雨操场,每层面积㎡,总建筑面积m2,此建筑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还是仅一层、二层食堂设置就可以?

答:如风雨操场设置集中空调,各层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风雨操场不设置集中空各层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学生食堂、单位食堂是否需按餐饮建筑的要求(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m2)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学生食堂、单位食堂应按餐饮建筑设计。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8.3.1条第2款“占地面积大于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该条款中的“等类似生产的厂房”如何掌握?判断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生产工艺流程、可燃物数量、生产人员数量及机械化程度、生产原料及成品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第5.4.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而《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第5.5.1条:室内设置的系统宜设置水泵接合器。室外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是否可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

答:室外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可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

6、类似梁高0mm,梁宽mm的这种大梁,梁间喷头不管如何布置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此时是所有梁底都增设喷头吗?梁底增设喷头是否可采用直立型?

答:梁间喷头布置不能满足规范时,应在梁底增设喷头。梁底增设喷头可采用直立型,与梁底距离为25mm~mm。

7、联排别墅的地下室(储藏室),通过上层住户内楼梯上下,住户套内地下室(储藏室)有防火门通向安全出口,当安全出口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地下室(储藏室)是否需设置喷淋系统?

答:该地下室(储藏室)属于一层住户套内空间,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在通向安全出口的防火门处设置阻火喷头。

8、顶板下ESFR+货架内喷淋是否可用(FM认证的项目会经常要求这么做)?

答:根据现行消防规范,不可以。

9、仓库内能否设置消防炮系统?

答:仓库一般不设置消防炮系统。

10、没有3C认证的特殊应用喷头,能否在工程中使用?

答:年3月19日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仅保留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他3C认证已取消。即喷头没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可自愿性认证。

11、湿式、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一定要由喷淋水泵出水管上压力开关、消防水箱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上压力开关三种方式都能直接自动启动喷淋水泵?

答:应不少于两种方式自动启动喷淋水泵。

12、若厂房的净空高度大于12m(超过规范采用自动喷淋系统的高度),能否采用喷水流量为5L/s的消防炮作为自动灭火系统,同时建筑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一倍?

答:1)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第8.3.5条规定;

2)依据民用建筑12~18m自动喷水有效性等同原则,12~18m厂房也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参数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84-表5.0.2相关数据类比推导确定;

3)建筑防火分区面积可扩大一倍。

13、当一栋多层建筑中有两个功能(办公与宿舍),不同的功能各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办公区的总建筑面积超过m2且采用集中㎡空调,宿舍区采用分体式空调。是否可以只在办公区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答:可以只在办公区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14、多层地上丙类厂房中设置2个丙类中间仓库(中间仓库非独立的防火分区),单个中间仓库面积不大于0m2,两个中间仓库总面积大于0m2。问:1)这两个中间仓库是否需要设喷淋?2)室内外消防水量如何确定?

答:1)当丙类厂房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中间仓库也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该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厂房总体积分别按丙类车间和丙类仓库计算,取最大值。

16、仓库最大净空高度13.5m,最大储物高度12m(堆垛),按规范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K,喷头最低工作压力需要0.35MPa,一个最不利喷头的流量计算值为11.2L/s,仓库喷淋流量达到了L/s。

问题1:对于喷淋系统只服务仓库的情况下,喷淋稳压泵的流量如何确定?

问题2:如果喷淋系统同时服务该种类型的仓库(喷淋流量L/s),还有车间(喷淋流量90L/s)及办公楼(喷淋流量20L/s),喷淋稳压泵的流量如何确定?

答:问题1及问题2均可按系统设计流量的1%~3%确定。

17、两层及两层以上的机械车库喷淋水量如何确定。

答:托板下喷头水量可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84-关于货架内开放喷头数来计算,一层增加10L/s,三层及三层以上增加25L/s。

18、特殊应用喷头布置问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84-第7.1.6.2条,对于普通型喷头如不能满足第7.2.1条要求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洒水喷头。但7.1.7条中对于特殊应用喷头(含早期抑制喷头)如不能满足第7.2.1条要求时,无相关补偿做法,是否可以参照7.1.6条在梁底面下增设特殊应用喷头。实际工程设计中,特殊应用喷头相对于普通喷头布置条件更加严格,因此不能满足第7.2.1条要求的概率非常大。

答:当特殊应用喷头不能满足第7.2.1条要求时,可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洒水喷头。

19、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设置问题:对于最大净空高度不大于13.5m,最大储物高度不大于12.0m的丙类仓库(不做吊顶),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84-表5.0.5应采用下垂型喷头,而第6.1.3.1条规定,不吊顶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如何选择?

答:该仓库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84-表5.0.5,喷头设置方式只能采用下垂型,不能采用直立型。不吊顶时下垂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大于等于mm、小于等于mm。

20、净空高度和货架较高的仓库,需设置货架内置喷头,当对误喷有要求时,是否可以设置预作用系统?

答:可以。

21、净空高度和货架较高的仓库如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是否可以设置预作用系统?

答: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不可用于预作用系统。

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84-第5.0.2条中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是否可以用于预作用系统?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84-表5.0.2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可用于预作用系统。

23、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最大高度是否有限制?

答:防护冷却水幕对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对高度有限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84-第5.0.15条:当采用防护冷却水幕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84-第5.0.15条,计算防护冷却系统设计流量时,计算长度如何选取,是按单组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最大长度,还是防火分区内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总长度?

答: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防护冷却系统,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计算长度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计算长度:当设置场所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作用面积平方根的1.2倍;当设置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任意一个防火分区内所有需保护的防火分隔设施总长度之和。

25、净空高度〉13.5m的仓库可采用何种自动灭火设施?

答:1)货架仓库可采用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自动喷水系统灭火系统。

2)货架仓库内的周转操作区域(货架及过道以外区域)当其最大净空高度大于9m且不大于18m时,也可设置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自动喷水系统,设计参数可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84-表5.0.2表中相应货品生产厂房相关数据类比推导确定。

3)堆垛类仓库当其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84-数据、且净空高度小于18m时,也可设置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自动喷水系统·,设计参数可参照表5.0.6表中数据通过类比推导喷头最低工作压力来确定。

2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84-第5.0.2条,关于高大空间最大净空高度,民用建筑为18m,厂房为12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第8.3.5条: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或厂房库房,可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是否可以理解为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84规定的最大净空高度下,应优先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无困难时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第4.2.5条及其条文说明强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流量检测装置安装在水泵的出水管上,并在前言修订内容中也予以说明。但在第8.0.7条关于报警阀组验收要求第2款中对报警阀组的流量测试还有要求,报警阀后是否要设置流量检测装置?

答:报警阀后需要设置流量检测装置。

28、《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第7.4.1条,占地面积大于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的服装类生产厂房,如自动化程度比较高,同一时间使用人数较少,是否可以不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服装类生产厂房可燃物较多,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84-第6.2.8条,水力警铃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这里的公共通道外墙具体是指什么地方?高层建筑中设于八层管道井内的湿式报警阀,水力警铃设于八层楼梯前室的走道内,是否符合要求?水力警铃设于地下室汽车库通道上,是否也符合要求?

答:上述两种做法均符合规范要求。

3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第5.4.13条第4款,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满足此条件的储油间是否不必设自动灭火系统?

答:仍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第5.4.13条第6款,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问:1)当建筑内只设消火栓时,是否柴油发电机房内只设消火栓即可。2)是否设置气体灭火系统、自动喷水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水喷雾系统都可以。

答:1)当建筑内只设消火栓时,柴油发电机房内只设消火栓即可。

2)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3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84-第7.1.13条,通透性吊顶当通透面积占吊顶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如透面积占吊顶面积的比例不大于70%时,是否要上下喷?如吊顶内没有可燃物时,喷头是否仅设置在吊顶下即可?

答:如通透性吊顶面积占吊顶面积的比例不大于70%,应在吊顶的上、下设置喷头,即使吊顶内没有可燃物,也需在吊顶上设置喷头。

3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84-第9.2.1条,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10m/s,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第8.1.8条任何消防管道的流速不应大于7m/s有矛盾,如何操作?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执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84-第9.2.1条,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10m/s。

34、依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第7.1.5条规定: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消防给水系统可合并设置。通常电厂消防设计采用设置1套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厂内只设置1套室外管网承担所有系统的用水,消防水泵的总容量满足最大组合系统的用水量,市*自来水只作为消防水池补水。该系统是否可行?

答:可行。

35、依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第7.1.3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具有高位水箱或稳压泵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火力发电厂消防给水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是否可仅设稳压泵,不设置屋顶水箱?

答:可执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相关规定。

36、住宅内非机动车库喷淋设置危险等级,规范要求中Ⅰ级,常熟地方文件上要求中Ⅱ级,如何判定?

答:根据苏安办()39号文件附件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技术要点》第五条第3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级按中Ⅰ级确定。如常熟地方文件上要求为中Ⅱ级,则常熟的工程项目可按中Ⅱ级进行设计。

37、苏安办()39号文件要求:设置在室内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宅的一层架空层如果停放电动车,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在住宅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时,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冬冷夏热地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湿式系统,喷淋管应有保温措施,喷头采用易熔金属喷头;寒冷地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预作用系统。

(五)消防排水

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第9.2.2条,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宜与其他地面废水排水设施共用。问:1)地面的排水泵是否需要采用消防电源?2)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能否与地面其他废水排水合用?

答:1)当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与地面其他废水排水设施共用时,地面的排水泵应采用消防电源。

2)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不宜与地面其他废水排水合用。

2、地库消防排水如何考虑,是否应满足每个防火分区内按消防电源供电的排水泵总流量不小于消防流量(消火栓+喷淋)?地下自行车库坡道口部集水坑排水泵是否应采用不间断电源?

答:1)地下室当考虑消防排水时,可按火灾延续时间内地面允许积水高度不大于mm进行计算排水量;当采用地下室车库冲洗地面排水泵兼作消防排水时,可按双泵同时运行的排水方式考虑;可跨越防火分区计算排水量;排水泵总排水量不应小于消防流量(消火栓+喷淋)。

2)地下自行车库坡道口部集水坑排水泵兼作消防排水时,该排水泵应采用消防电源。

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第9.2.1条,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对于住宅地下储藏室,排水点设置的数量如何确定?对于地下汽车库,地面截水沟可以做平坡以减少集水井数量吗?

答:1)住宅地下储藏室应考虑消防排水。2)地面排水沟应有坡度坡向集水坑。

(六)其他

1、消防给水系统给水管材及阀门的压力等级如何确定:1)按管材压力等级大于系统工作压力还是试验压力确定?2)对于采用减压阀减压供水方式的系统,减压阀后管道管材及阀门压力等级如何确定?

答:1)按管材压力等级大于系统工作压力确定。

2)减压阀后的管材及阀门压力等级,应大于减压阀后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值。

2、消火栓架空管道的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时,管材应采用热镀锌无缝钢管。建筑上部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1.20MPa的楼层能否采用热镀锌钢管?

答:建筑上部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1.20MPa的楼层,可以采用热镀锌钢管。

3、消防站依据什么规范设计?

答:按《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及《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等相关规范设计。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第8.3.9条第11、第8款,“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条文解释,特指了高层民建的配电室,是否所有高层民建的配电室均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高层住宅小区的配电室也包括?弱电室、进线间、消防控制室等其他电气房间,是否也严格归于配电室考虑?

答: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均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超过m的高层建筑楼层配电间要设自动灭火系统;

3)独立建造为高层建筑服务的变、配电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4)高层住宅配电间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

5)弱电室、进线间不设自动灭火系统不违反规范要求,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

5、消防设施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工程,如设计明确由有资质的专业厂家深化设计,对设计单位设计深度有哪些要求?需要明确哪些主要参数和要求?泄压口的设置、防护区围护结构安全等要求是否需在水专业的设计文件中有表述?

答:给排水专业的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采用气体灭火的种类、形式、主要设计参数、泄压口设置、防护区围护结构安全要求等。

6、单体审查是否包括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有时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不在本建筑内)。

答:单体审查应包括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如与其他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不在本建筑内,应明确消防设施的位置及相关参数,并应满足本单体要求。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第8.3.11条,餐厅建筑面积大于0㎡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施工图设计是否需设计到位,还是可以由专业厂家二次深化设计?

答:可由专业厂家二次深化设计。

8、宜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一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一类修车库、停车数大于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设计深度如何掌握?因涉及消防喷水流量及作用面积的选取,该部分是否允许由有资质的专业厂家进行二次深化设计?

答:应确定相关设计参数,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及压力等,允许由有资质的专业厂家进行二次深化设计。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第4.2.3条规定: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温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雨淋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也就是对于雨淋系统需要感温火灾探测器作为联动信号的一方,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只适用于不超过8m的房间,那么对于净空高度超过8m的一般场所(比如厂房,因工艺要求即使吊顶也要超过8m)且又必须设雨淋系统时,其联动控制如何处理?

答:由火灾自动探测装置的报警信号和区域内的手动报警按钮“与”逻辑动作。火灾自动探测装置此时不采用感温探测器。

12、消防验收时发现施工图设计存在不符合设计时所采用规范的问题,是按照设计图验收,还是要求整改?

答:对违反强制性条文和消防安全的问题需整改。

13、国家标准图集《消防给水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17S的总说明要求:“消防给水稳压设备应用与消防主泵的联动接口,当消防主泵投入运行状态后,稳压泵自动停止工作。待火情消除后,手动恢复稳压给水设备的控制功能。”目前设计图纸中未执行,验收时是否执行?

答:按设计要求验收。

14、一般消防水池属于隐蔽工程,验收时如何把握建设(施工)单位有没有缩减水池容积?

答:查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记录。

二、消防设施-消防电气

(一)消防电源

1、民用建筑中的柴油发电机房是否需要按照爆炸危险环境设计?

答:因为设置于民用建筑内柴油发电机房的柴油闪点较高(不低于60°),属于丙类液体,因此,民用建筑中的柴油发电机房不属于爆炸危险环境或场所。另外储油间也无需设可燃气体探测装置。所以,民用建筑中的柴油发电机房不需要按照爆炸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设计。

2、地下室消防排水泵的电源采用下述哪种方案提供更为合理?

方案一:由本防火分区为排烟风机供电的双电源切换箱提供;

方案二:由本防火分区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防火卷帘供电的消防双电源箱提供。

答:均不合理。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消防排水泵的供配电系统应自成体系。

(二)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第11.2.2条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问:报警总线兼有联动控制功能,是否需要采用耐火线?

答:报警总线兼有联动控制功能时应采用耐火线。按照我国现行的产品制造标准要求,耐火线具有阻燃功能。

2、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是否可采用软启动方式?

答:现行规范没有禁止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采用软启动方式。

3、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消防控制室是否应单独设置?

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第3.2.1条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综上所述,建筑物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应单独设置消防控制室。

4、哪种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答:设有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明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应为独立系统,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场所。但现在住宅户内厨房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大部分接入建筑智能化系统,连接可视对讲室内分机,然后传输至可视对讲主机报警,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不传输到消防控制室或火灾报警主机上,是否违反规范要求?

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指导原则;而住宅户内厨房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是用于住宅建筑的安全报警要求。当住宅中住户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当住宅中住户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住宅户内厨房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接入建筑智能化系统,连接可视对讲室内分机,然后传输至可视对讲主机报警。

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5.2.2条第5款要求排烟防火阀连锁停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是否可以理解为排烟防火阀连锁排烟风机,然后排烟风机控制箱和补风机控制箱之间设专线进行连锁?假如一个防火分区分为两个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分别设一台排烟风机,两个防烟分区共用一台补风机;两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都运行的情况下,只有两台排烟风机都停止才能停补风机吗?

答:排烟防火阀连锁停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是指排烟防火阀连锁关停排烟风机,然后排烟风机连锁关停补风机。

一个防火分区分为两个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分别设一台排烟风机,两个防烟分区共用一台补风机,只有两台排烟风机都停止才能停补风机。

8、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4.5.5条规定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5.2.2条第5款规定排烟防火阀在℃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并未明确是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排烟支管处的排烟防火阀关闭时是否需要连锁关风机?

答:排烟支管处的排烟防火阀关闭时是否需要连锁关风机由暖通专业的控制要求确定。

通常情况下,总管上的排烟防火阀在℃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所有排烟支管处的排烟防火阀在℃时自行关闭后,再连锁关风机。

9、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第4.5.3要求,每台消防风机需要手动控制专线由消控室手动控制盘引至消防风机配电箱。部分项目消防验收提出,除了手动控制专线,每台风机还需单设多线联动控制线,是否需要?

答:依据规范,消防控制室应能对消防风机进行总线联动控制和远程手动(硬线)控制,满足两种方式即可。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第4.10.1条要求,火灾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切除非消防供电回路电源。对于生活水泵供电回路,是否可以不切除该设备电源,以利于相关区域取水自救?

答:规范已明确,没有歧义,按规范执行。

12、根据图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9S中控制原理,对于流量开关、报警阀组的压力开关及水泵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的触发信号通过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水泵时,是分别设置模块还是仅设置1个,联动是否需要其他信号组合“与”逻辑?

答:流量开关、报警阀组的压力开关及水泵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的触发信号应直接启动消防水泵,而不是通过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水泵,不需要设置模块。

(三)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的第3.2.1条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问:此处“室内高度”是指室内净高还是标志灯设置高度?

答:“室内高度”是指标志灯安装高度。

2、除“高层住宅”外的建筑,强、弱电井是否需要设置备用照明?

答:不需要。火灾时,有人值班或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而建筑中的强、弱电井是无人值班,也不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

3、几本规范里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供电设计要求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执行。

4、下述应急照明做法是否可行?一个面积为㎡的防火分区,是一家商业主力店,防火分区内全部由商家装修分隔和使用,为便于由物业专业人员管理维护,将这个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内由物业管理的电气间内。

答: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行,不宜采用应急照明配电箱。

5、防火分区内设置了消防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为本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供电,本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能否也从该配电箱接电?本防火分区的

电气小间如做备用照明,能否也接这个配电箱?

答:1)本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以从该配电箱接电;

2)本防火分区的电气小间不必做备用照明。

6、住宅建筑中,应急照明若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楼梯间应急照明可否兼做平时照明?集中电源的A型应急照明灯具可否兼做普通照明,图集上仅是示意楼梯间可以。除住宅建筑外,当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答: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楼梯间照明可以兼做平时照明;此时,应急照明的设置应满足普通照明的要求,且所有灯具均应满足应急照明A型应急照明灯具的要求。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考虑到非火灾状态下的点亮要求,这种设计在逻辑上有问题,较难实现。

7、无公共走道或公共楼梯间的小型商业建筑,每间商铺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如何配电?

答:每间商铺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由本商铺配电箱的专用回路供电。

8、住宅下部单层底商每间面积不超过㎡,铺内是否可以不设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

答:铺内可以不设应急照明,但对外的安全门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9、商业建筑应急照明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楼梯间应急照明可否兼做平时照明?楼梯间前室的应急照明可否与本层楼梯间应急照明灯同回路供电?

答:不可以。因商业建筑应急照明系统必须采用集中控制型。目前已有的产品不能同时满足上述问题的要求和规范的要求。

10、室内商业步行街两侧商铺内消防应急照明是否一定要求接入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大系统内?在采用A型自带蓄电池消防应急灯具前提下,是否可以接入商铺内配电箱?

答: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商业建筑,小商铺在采用A型自带蓄电池消防应急灯具前提下,可以接入商铺内配电箱,但必须由专用回路供电,同时应具备应急点亮措施。

11、高层住宅底层商铺内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火灾时启动方式,采用切断正常供电系统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答:不符合。火灾时,切断应急照明系统的交流供电电源,是规范对配电系统设计的要求,即系统应具备该项功能;火灾时,应急照明自动点亮是GB-对应急照明系统和灯具控制的要求;这两个要求之间没有逻辑关系,在动作时间上要求不一致。

12、公共建筑内非持续型灯具可否采用声、光控进行日常照明灯使用?

答:不可以。

(四)消防线路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10.1.10条,已明确矿物绝缘类不燃电缆可直接明敷。如和非消防用电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井内,且和非消防用电电缆分别敷设在不同的防火桥架内,消防用电电缆是否可以采用低烟无卤耐火电缆?

答:消防供电电缆在满足火灾时相关消防设备的持续供电时间及敷设要求情况下,可以选用矿物绝缘类电缆或低烟无卤耐火电缆。

2、防排烟设备的配电干线和分支干线采用的耐火电缆的持续供电时间是否要满足建筑火灾延续时间?

答:是。

3、高层住宅地下车库的配电线缆明敷时是否需要采用低烟无卤线缆?

答:需要。

4、给地下室供电的消防动力主备用配电柜引至各防火分区末端双电源切换箱的线缆可否采用NH-YJV或WDZN-YJY电缆?

答:不一定。应依据电缆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选择满足规范要求的电缆。

一般情况下,电缆线路仅在本防火分区内敷设,且消防救灾设备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大于90分钟,同时耐火性能符合区域内火灾情况下最高燃烧温度要求,可以采用NH-YJV或WDZN-YJY电缆。

当线路穿越防火分区,且消防救灾设备的持续工作时间大于90分钟(此时,应考虑火灾从一个防火分区扩散到相邻防火分区的时间)时,NH-YJV或WDZN-YJY电缆将不会满足规范的要求。

5、平时消防两用的高低速消防风机(平时排风功率为消防时排烟功率1/3左右,电动机为YDT之Y/Y或3Y+Y/3Y绕组接线),合用一个断路器保护时,低速接触器及导线是否需按高速时功率来选择?

答:低速接触器及导线应按低速运行时通过其自身的电流来选择。

6、地下室中消防设备采用专用配电回路,同时采用专设桥架敷设,是否一定要选用MI类电缆;变电所设在地下室内,仅在变电所电缆沟内一段,消防专用供电回路与其他供电回路同在电缆沟内敷设,是否一定要选用MI类电缆?

答:上述情况下不一定要选用MI类电缆。消防线路的电缆选型,应根据消防设备的工作持续时间、消防线路的敷设路径、建筑物火灾燃烧当量,依据电缆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进行选择。

三、消防设施-防排烟系统

(一)防烟类

1、地下防烟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是否能算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答:地下防烟楼梯间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可以作为自然通风的面积要求。

2、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1.3条第2款要求,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这里面所讲送风口设置在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是否必须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3.1.3图示解释风口设置在前室入口门的正上方或正对门口,多个前室入口门怎么办?

答:对于前室有多个入口情况,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风口未设置在前室顶部或正对每个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三合一前室,前室是否必须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答:不论建筑高度多少,三合一前室必须设置加压送风系统,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1.3条。

4、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主楼投影范围内仅为50m以下部位服务的楼梯间及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能否采用自然通

风方式?

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1.2条要求,不可以。主楼投影范围内仅为50m以下楼层服务的楼梯间及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5.剪刀楼梯间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有哪些要求?

答:剪刀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剪刀楼梯间的防烟设计:

(1)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满足3.1.3-1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3)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含“三合一”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1.3-2的规定,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否则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4)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必须加压送风,当加压送风口满足上述第(3)条要求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2.1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采用直通屋面的门(门高未做到梁下),是否可行?

答:直通屋面的门可以视为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7、对于前室、合用前室、楼梯间的自然通风窗计算面积时,是否需扣除窗框,仅算玻璃的净面积?

答:按建筑门窗详图中标注的可开启外窗扇尺寸计算窗口面积。

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2.2条中规定的面积是否为窗口开启后的净面积(高层建筑因安全因素,对窗户开启的角度和开口大小都予以限制,建议考虑实际情况)?

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指: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9、一层面积大于㎡的扩大前室,是考虑排烟设施还是防烟设施?

答:对于建筑首层由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前室或扩大合用前室,建议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当门厅建筑面积大于㎡时,可在门厅顶设置可开启外窗(口)等自然通风防烟设施,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门厅面积的2%,且扩大的前室开窗(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扩大的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10、依据《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8.7.12-2条的条文解释: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排烟采用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可包括固定扇的面积,比如说1.5m*1.5m的推拉窗,可开启面积1.12㎡,但总面积仍然满足2㎡,所以应该也视为满足自然排烟的要求?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是否也可以按照此执行?

答:可以按整个推拉窗面积计算。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2.2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指: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11、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1.6条、第3.2.1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地下室怎么算高度和层数?与地上楼层叠加计算,还是地下室自己单独算高度和层数?比如地下室仅有一层或二层,地下埋深不足10m,是不是仅需要在地下室楼梯间最高处设置1㎡可开启外窗即可?有些认为要在地下室楼梯间最高处设置1.0㎡可开启外窗,另外还要设置2.0㎡可开启外窗,等于总共要做1+2=3㎡可开启外窗?

答:地下室高度即地下楼梯间高度,层数即为地下室层数,与地上无关。GB--3.1.6仅适用地下一层;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按GB--3.2.1条执行:地下一、二层的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其中含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即1.0㎡+1.0㎡。

12、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2.1条要求,地下、半地下楼梯间在最高处设置不小于1㎡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设在半层平台处的梁下

是否可行?

答: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设置于半平台梁下处的可开启外窗未设于楼梯间最高处,不满足GB-第3.2.1条规定要求。

13、住宅建筑地下超过1层时,封闭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不共用,首层设符合规范要求的窗或门,可以不设机械加压送风吗?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第3.1.6条不适用于地下两层及地下二层以上的封闭楼梯间。地下两层及地下二层以上的封闭楼梯间、当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满足GB-第3.2.1条规定要求时,可以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1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图示15K中,第3.1.3.2a~2c图示开窗面积均为有效面积,GB-第3.2.1和3.2.2条中开窗面积未指有效面积,此处是否指整体窗户面积?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图示15K-18中,第3.1.3.2a~2c图示开窗面积均为有效面积有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自然通风防烟设施的描述,应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第3.2.1、3.2.2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

1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3.3条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是否只适用改造项目,不适用新建项目?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第3.3.3条条文说明:在确实没有条件设置送风井道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送风。直灌式送风是采用安装在建筑顶部或底部的风机,不通过风道(管),直接向楼梯间送风的一种防烟形式。经试验证明,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是一种较适用的替代不具备条件采用金属(非金属)井道时的加压送风方式。

GB-第3.3.3条及其条文说明未明确本条文只适用改造项目,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新建建筑,当楼梯间不具备设置加压送风竖井的条件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16、机械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自然补风口是否可不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3.5条中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进风机进风口的距离要求。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风机出风口和消防补风机、加压送风机进风口的距离是否可以不按此条要求执行。

答:机械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自然补风口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3.5条中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进风机进风口的距离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3.5条的要求是:加压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距离要求仅指火灾时同时启动的加压风机和排烟风机间距的相应要求,对于不同时启动的系统无此要求。

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4.6条中NI取值,对于服务层数不超过3层的前室送风系统,N1可以按实际层数取值吗?

答:对于加压送风系统服务层数不超过3层的前室送风系统,N1可以按实际层数取值,N1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

18、对于住宅的非机动车库及住宅汽车库,当地下室前室或合用前室有多个门时,Ak值能否按照本条按1个门计算取值?

答: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4.6条:加压风量计算公式Ak明确“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因此为住宅服务的地下室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以按1个门计算取值。

1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3.5条,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自然补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自然排烟口与自然进风口的间距如何控制?

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3.5条执行。

20、规范GB-第3.4.1条及第4.6.1条,机械加压送风及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加压风井及排烟管道如何选择?

答:加压风管及排烟风管按计算风量设计。

(二)排烟类

1、中庭如何定义?如何区分高大空间和中庭?

答:⑴《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9,中庭定义: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

⑵参照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的大容积空间”。

⑶高大空间: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

2、同一空间是否能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通过挡烟垂壁划分不同防烟分区,部分机械排烟、部分自然排烟)

答:同一空间必须划分不同防烟分区时,不同防烟分区可以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但两个防烟分区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即挡烟垂壁应能达到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者下部。同一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3、设置细水雾或气体灭火设施并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如档案馆),如何控制机械排烟与灭火的先后启停顺序?

答:设置细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的场所,不再需设计机械排烟系统。

4、游泳池的池水区可燃物很少,几乎没有着火的可能,是否可以不考虑排烟设施?

答:游泳池的池水区可不设排烟设施。

5、住宅地下储藏室,被分隔为单间小于50㎡储藏间,每个单元地下储藏室总面积小于㎡,单元与单元之间设置防火门分隔,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储藏室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6、2-8℃冷藏库以及库温低于0℃的冷冻库,火灾危险性较小,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设置排烟设施对冷库的整体保温结构破坏较大,且会存在结露结霜等问题,对实际使用影响较大。

答:冷库的冻结间和冷藏间在货物存储期间,冷间内没有人员。冷冻的猪肉、牛肉、羊肉、鸡肉、水产品等货物及蔬菜、水果等货物处于密闭空间,没有明火作业的情况,不存在明火引燃货物的可能性。因此冷库不需设置排烟设施。其他库房、穿堂、辅助房间等仍然需要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的相关规定。

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3.2条,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如何确定?是取30m和2.8倍空间净高的小值,还是取比较后的大值?

答: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

8、局部宽度大于2.5m的走道,防烟分区长边的控制要求,是否可以给出量化标准?

答:走道主体宽度≤2.5m,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不大于走道总长度的1/4,累计面积不大于㎡时,没有改变走道性质,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2.4条执行。走道主体宽度≤2.5m,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大于走道总长度的1/4,可按㎡的面积划分防烟分区。

9、防烟分区划分;对于不规则形状,如L形、T形、多边形、圆形,如何控制?

答:对于L形、T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一个防烟分区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标准》第4.2.4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其直径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走道(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是指任意两点之间最大的沿程距离。

10、对于地下汽车库,能否按照汽车库规范,对防烟分区不做长宽要求?

答:可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2.4条注3明确汽车库的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的相关规定执行。该规范目前没有防烟分区长宽要求。

11、自然排烟口是否需要与安全出口距离1.5m以上?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4.12-5条是4.4机械排烟设施的章节内容,自然排烟口不适合该条文,因此可不执行。但自然排烟口的位置设置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3.3-5条要求:设置在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然在设计中应尽可能加大自然排烟口与安全出口的距离。

12、地下汽车库的排烟风管是否要求严格保证0.5h的耐火极限?

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4.8条要求执行:汽车库排烟风管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h。

13.正压风机和补风风机是否可和空调机组合用机房?屋顶型排烟风机是否还需设置风机房内?

答: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风机两侧应有mm及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受条件限制时加压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必须设置满足防护(防雨、防晒、四周设有围护结构等)、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屋顶型排烟风机不需要设置风机房。

1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4.5条,排烟和排风合用的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排烟兼排风合用的双速风机,其风机房是否为合用机房,是否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平时排风、火灾时排烟的双速风机就是合用,是合用机房,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4.12.2条,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排烟口是否需要满足第4.4.12.6及4.6.14条的要求?

答: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走道或者室内场所,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大于0.5m。排烟口可不用满足4.6.14条的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的要求限制,但需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4.12-7条(即排烟口的风速≤10m/s)的要求。

16、地下汽车库单个防火分区内排烟时补风系统风量如何选取?是根据单个防烟分区排烟量进行选择,还是根据防火分区内所有防烟分区总排烟量之和来选择?

答:地下汽车库消防补风量可以只按照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设计计算。

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5.1条、第4.5.3条,地上面积小于㎡但空间高度大于6m的设置防火门的无窗房间也不需要设置补风系统吗?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5.1条: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根据以上规定,面积小于㎡但空间高度大于6m的空间可不设排烟补风系统。

18、地下房间或地上大于㎡的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是否还需要考虑补风?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5.1条条文说明中明确是机械排烟部分的要求,没有提自然排烟的要求,因此,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不需要考虑补风系统。

19、高层建筑外窗及汽车库出入口坡道作为火灾时自然补风,是否要设挡烟垂壁至储烟仓下?汽车库坡道是否要设排烟系统?地下车库平时通风与排烟合用系统,是否还需设常闭排烟阀及常闭排烟阀的手动开启装置?

答:车库出入口作为机械排烟自然补风口,由于其面积较大,风速较低,负压吸入对烟气层扰动影响小,可不设挡烟垂壁至储烟仓下;高层建筑外窗作为机械排烟自然补风口,应核实其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5章节有关要求。

汽车库坡道不停留汽车,火灾时也不作疏散通道,可不设排烟系统。

地下汽车库一般设计通风与排烟系统合用,因此不设常闭排烟阀和常闭排烟阀的手动开启装置。

20、《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6.2条和第4.6.9条,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1/2,挡烟垂壁可否下降至其净高的1/2?

答:不可以。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固定挡烟垂壁深度满足GB-第4.6.2条规定的同时,其底标高不应小于2.0m。当不满足底标高2.0m要求时,建议采用与消防信号联动的活动挡烟垂壁。

21、住宅地下内走廊计算排烟量时,是否需包括建筑面积均小于50㎡的暗房间面积?地上走道计算排烟量时,是否包括连接走道的建筑面积均小于50㎡暗房间面积?

答:不含小于50㎡暗房间面积。

22、电动汽车库的防火单元,是否需要独立设置排烟及补风系统?如果两个防火单元合用排烟风机时,排烟风机风量是否应满足GB-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4条(是否要叠加)?

答:防火单元可以合用排烟风机,风量无需叠加,但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5.4条;补风系统可以通过防火风口从相邻防火单元补入(相邻的防火单元采用机械补风或直接由室外自然补风),自然补风风速不大于3m/s。

23、工业厂房内走道的计算排烟量应按什么取值?

答:按《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9,走道定义: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工业厂房内走道的计算排烟量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6.3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2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6.3.3条: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m/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第4.6.3.4条: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h.㎡)计算且不小于1m/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如何理解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的情况?

答:1、地上走道两侧设有面积≯50㎡暗房间或设有有外窗的房间均≤㎡,但开窗面积可能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即:储烟仓内有效开口面积不满足该房间建筑面积的2%的要求),房间无需排烟,仅走道设置排烟,则执行GB-第4.6.3-3条规定;

2、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大于或小于㎡,且均有外窗,当所有房间外窗设计可开窗部分有效面积、设置高度、开启方式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走道排烟设计执行GB-第4.6.3-4条规定;

3、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全部小于㎡,且均有外窗,所有房间外窗设计开窗面积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执行GB-第4.6.3-4条规定;

4、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全部或部分〉㎡,且〉㎡房间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执行GB-第4.6.3-3条规定;

5、地下,或地上走道两侧为无外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但所有房间面积均≯50㎡,仅需走道设置排烟时,执行GB-第4.6.3-3条规定要求,

2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6.3条,建筑面积较小净高超过6m的影院,是否要按标准中大于6m层高的公共建筑设计排烟系统?是否可套用本标准第1.0.2条,影院为特殊用途的民用建筑而不用最新的GB计算?

答:可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执行。

26、各防烟分区排烟风量相差较大的系统是否可以合用一套排烟系统?

答:可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6.4条的条文说明中一个系统的总排烟量为000m/h,而最小的排烟支管只有00m/h。

2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6.5条中庭的排烟量计算条文及其说明不太明确,是否可以按以下规定:

(1)对于连通空间(开口)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的中庭空间,其排烟量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6.5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对于连通空间(开口)最小投影面积小于等于㎡的中庭,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系统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容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确定,且不应小于m/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应不小于中庭地面面积的5%。

答:可以。

28、对于非平的吊顶(如坡顶,锯齿顶)或阶梯报告厅等场所的净高如何界定,是否可以给出图示?

答:(1)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包含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图1所示);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

(如图2所示)。

(2)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用于计算排烟量等(第4.6.3条)的建筑空间净高H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用于确定最小清晰高度的室内净高H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如图3、4所示)。

图1图2图3图4

2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6.14条,侧向排烟时计算公式中的db应取排烟口下端烟气层厚度还是排烟口中心以下烟气层厚度?位置系数取多少?

答:排烟口附墙设置或设于排烟风管侧向侧排烟时,db为侧向排烟口中心标高之下烟气层厚度;汽车库设于排烟风管侧向的侧排烟口位置系数取γ=1。其余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6.14条执行。

30、《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6.14条:因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限制,需设置成组排烟口时,该组排烟口的间距如何设计?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没有明确间距要求。多个排烟口并在一起或间距过小,等同于一个大排烟口,失去了分开的意义,有条件时建议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最小净距宜按下列公式确定:Smin=0.9Ve1/2。式中:Ve为单个排烟口的计算排烟量(m3/h)

31、自动排烟窗没有定义,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电动排烟窗是否应与火灾报警联动?

答:当自然排烟窗采用手动开启装置(就地机械操作机构、电动操作机构、气动操作机构等)中的电动操作机构时,属于电动排烟窗;当自然排烟窗采用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或采用温度释放装置联动开启时,属于自动排烟窗;电动排烟窗属于设置手动装置的自然排烟窗,不等同于自动排烟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5.2.6条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3.6条“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应设置自动排烟窗,且应设置集中式手动开启装置。

3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第8.5.3条第1项规定,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是否可以理解为无论房间大小,所有房间均应设置排烟设施?

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0㎡的房间不需要设置排烟口,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设置在疏散走道,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4.12-3条。

33、地下室排烟井和加压送风井出地面直接对外的,地下室内的风管接入该井处是否设置防火阀?地下室自然补风井上开自然补风口采用普通百叶还是防火百叶?

答:当风管接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时需设置防火阀。自然补风井上的自然进风口采用普通百叶。

34、地上大于50m小于㎡的暗房间有直接对外的外门,是否需要排烟?门是否可以作为自然排烟的排烟口?是否要在最小清晰高度以上?

答:地上大于50m小于㎡的暗房间有直接对外的外门,不应作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第8.5.4条所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不必设置排烟设施。

35、商业扶梯开洞,上下贯通区域,是否算作中庭,如何计算排烟量?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第5.5.4条:“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商业扶梯区域、不作为安全疏散楼梯间,其四周采用防火卷帘分隔且无疏散要求时,无其他使用功能,不算中庭,可以不设排烟设施。

(三)其他

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中对消防风管的耐火极限(完整性和隔热性)提出相应的要求,如何实现?比如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0.5h,仅满足厚度要求不做任何防护措施的镀锌薄板是否可行?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对如何满足耐火极限要求未明确具体做法。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第8.5.2.2条的“㎡的丁类生产车间”指的是建筑中一个房间的面积,还是该建筑中所有丁类生产车间的总面积?

答:指的是该单体建筑中所有丁类生产车间的总面积。

3、防排烟设施3C认证要求是否还有效?

答:防烟、排烟设施及设备不需要3C认证,自愿性认证。

4、根据《常用风机控制电路图》16D-2中控制原理,消防风机自动模式下启动运行后,与消防水泵要求一致不应自动停止。(现场触发信号及报警联动控制器复位后不停止)验收时是否执行?

答:火灾时,排烟风机启动后,停排烟风机的控制要求为:只有当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防火阀到℃自动熔断时,直接连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5、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要求,开启常闭排烟口后应自动启动风机,风机是连锁启动还是经过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假如联动启动,是否需要与其他触发信号“与”逻辑?

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4.5.2条2款规定: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第5.2.2条4款规定自动启动排烟风机是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启动排烟风机;其联动触发信号为:排烟系统中任一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该触发信号不需要采用“与”逻辑组合。

6、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4x-1图示P31页,排烟防火阀平时在主管排烟风机处为常开阀门,在支管处为常闭阀门,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2.1.14明确了排烟防火阀平时呈开启状态。是否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所有排烟防火阀平时按常开执行?目前还有部分设计院将排烟支管处的排烟防火阀兼做排烟阀(口)使用,平时关闭,火灾工况时打开,达到℃再关闭,是否可行?

答:排烟防火阀为常开状态,排烟阀为常闭状态。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阀或常闭排烟口。

7、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4.5.5规定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5.2.2第5条规定排烟防火阀在℃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并未明确是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排烟支管处的排烟防火阀关闭时是否需要连锁关风机?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4.6条:“排烟风机应满足℃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此条已明确只有风机入口处排烟防火阀需要与排烟风机连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第4.5.5的规定一致。

8、如何理解《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3.7中的“尚宜”与4.3.7.1条的“不应”之间的条件关系?

答:“尚宜”、“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3.7条: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其火灾荷载较大,火灾规模发展迅速,只有迅速、大量排烟排热,才能更好地保护结构不坍塌,同时为消防救援提供更有利的环境。因此还宜在屋面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所以正文中提出“尚宜”:在设置满足标准要求的自然排烟窗(口)外,还宜增加可溶性采光带(采光窗)作为补充。

由于采光带(窗)只有在火灾烟气达到一定温度时才会熔化而具备排烟效果,其发挥排烟效能时的火灾规模较大,因此所需要的排烟排热面积也应适当增加,所以正文中对第1/2款的建筑提出了增设的可熔性采光带(窗)的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或5%。

9、对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燃气锅炉房等需要考虑防爆事故通风的场所,其事故通风排风管是否要遵守GB第9.3.2条规定,即风管不能穿越锅炉房隔墙?事故通风机房能否设置在地下室?

答: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机房可设置在地下室内。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第3.1.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为甲、乙类生产场所,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第3.3.4条: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据GB19-第6.9.16条: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通风机房中。

所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第9.3.9条是针对甲乙类工业厂房或仓库平时的排风系统而言: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风管及其风机都必须设置于地面以上,不得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而设于地下一层的燃气常压热水锅炉房,其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生产厂房,套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第5.4.12条: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所以其排风设施可设于地下室或直接设于锅炉房内,不必在地面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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