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作为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具有预防风险、激励问题解决和调控经济资源等功能,在刺激农村经济内生动力发展、促进农村经济产业结构升级以及增加农村地区居民收入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我国政府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战略中指出到年全面实现乡村振兴,这意味着农村金融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更强大的保障。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不仅能够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居民收入,而且可以通过核心地区农村金融发展带动周围农村金融服务做出改善,因此充分了解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对缩小城乡消费差距的研究具有一定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一)农村金融体系初步形成
农村地区金融发展规模在新中国成立后不断扩大,主要经历了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在改革开放前农业银行“三设三撤”,农村地区银行信用体系遭到破坏。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后,农村金融在调整与完善中不断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农村地区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与农村地区商品经济规模增大,农村居民的金融需求日益增加,农村金融标志性发展过程如下:农业银行于一九七九年恢复运营;农村信用社于一九八四年恢复合作性质;农村邮政储蓄机构于一九八六年成立;农业银行于一九九四年被分离出农村信用社与农业发展银行;
二十一世纪初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发生撤并,导致农村金融处于发展低谷等现象。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不仅需要金融市场推动,更需要政府向传统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与农业发展银行等做出业务调整,并加快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培养,例如小额信贷公司、农村资金互组社、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
经过二十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商业性、政策性与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该体系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两大类。合作性金融包括农村信用社、民间标会、联保小组与亲友租赁等;
商业性金融包括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典当行、新型金融机构、小额信贷机构及其他商业银行;政策性金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其中民间标会、亲友租赁、联保小组、小额信贷机构与典当行为非正规金融。
随着农村金融改革实施,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提升了农村金融体系多元化水平。与二零一三年末相比,二零一七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同比增长8.5%达到22.76万个,二零一七年末乡镇营业网点覆盖率达到95.99%;与二零一三年末相比,二零一七年末我国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同比增长13.6%达到96.44%,共计覆盖53.13万个行政村。
(二)不断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
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行政化的金融制度安排,改革开放后“农业补贴工业、牺牲农村支持城市建设”导向下的农村金融配置失灵,步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政府面对不断变化的城乡经济结构,决定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放宽农村银行市场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等。
二零零零年以后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有效提升了农信社的经营效率和规模,巩固了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我国农信系统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各地成立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历经多次调整改革,目前由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组成,是服务农村地区农户与小微企业的主要金融力量。
二零零六年银监会放宽农村银行市场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开展了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内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试点,成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二零一六年报统计,我国截止二零一六年底,共有家小额贷款公司、家村镇银行、13家贷款公司和4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
最后,从农村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数来看,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近13年来逐步增加,平均每年增加4.6万人,截止到二零一七年年末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数到达.57万人,这说明随着农村金融改革进程的推进,农村金融多元化程度得到较大提高,使金融体系框架进一步完善。从目前发展状况来看来看,农村金融市场随着经济体制调整经历一个曲折的变化,现已形成多机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
(三)农村金融发展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优先保障重工业发展,减少劳动力转移在工业化过程中给城市带来的压力,政府通过建立城乡隔绝的户籍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逐渐形成了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这种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与以工业化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并存的经济结构对农村地区金融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并且由于农业本身的基础性和弱质性,农村金融成为我国金融事业发展中相对薄弱的一环,总的来说,目前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着如下问题:
1.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农村资金净流出
从计划经济时期开始,整个农村金融体系都是围绕城市工业化建立发展的,是一种偏向城市的金融安排,主要表现为两方面:首先,以农业反哺工业,通过农业、工业产品的“剪刀差”价格方式促进资本积累,进而导致农村地区资金大量外流,由此引发农村金融效率低下、金融资源配置畸形;
其次,以农村支持城市,通过吸收农户存款、发放城市贷款的方式将农村地区居民的储蓄转化为城市投资来支持城市发展,虽然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体的商业银行农村覆盖率越来越广,但大部分商业银行网点长期充当将农村资金转移到城市中去的中介角色,使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偏离,成为农村金融异化的另一种表现。
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比率从二零零五年的70.67%降低至二零一七年的62.25%,整体呈现出阶梯下降趋势,且年均增长率为负数。与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款额、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数比较而言,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款比不但没有随着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款额、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反而逐年减少。
这表明,农村金融改革以来,虽然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存贷款规模与从业人员规模上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农村金融机构存贷转化率偏低,所带来的农村资金净流出问题仍然不容小觑。
我国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坚持只存不贷的经营原则,例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一九九零~二零一二年间,外流资金达.89亿元。随着资金外流,农村地区的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愈加凸显,农户的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可能会导致农村落后地区失去经济发展的投资机会,使现有的二元结构得到固化。
2.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民办理贷款的意愿较低
随着国家在农村金融改革方面工作不断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和完善在稳步推进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病,例如金融机构为农民办理贷款的意愿较低,而造成这种现状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农村居民按时还款的能力很难保证。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农村农业生产在极大程度上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农户无法及时预测农产品市场的需求与价格,农村居民收入带有一定不稳定性。
农产品批发价格总指数在二零零五年至二零一五年经历着明显的大幅度波动,其中农产品价格指数最高的二零一二年12月达到了,而最低的二零一四年4月则达到了97.6,这直观地反映出农产品价格的不稳定性,农产品价格频繁波动不仅影响到农村地区的农业收益,更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的收入情况,因此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村居民办理贷款的积极性受到极大影响。
另一方面,农村居民缺乏合适抵押物进行银行贷款担保。多数商业银行出于盈利性考虑,加大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力度,逐年提高贷款准入标准,而农村居民由于没有合适抵押物进行银行贷款担保为自身贷款申请带来极大限制。虽然我国农村居民拥有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产,但是其房产性质为集体土地性质,不能用于贷款抵押,这无疑减少了农村居民申请贷款的成功机率。
3.农民贷款的成本较高
由于农民办理贷款存在贷款额度小、管理难度大、抗风险能力弱等因素,金融机构在对农民贷款定价上均比城镇居民贷款高。一般农村信用社为农民发放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以上,农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稍低,但也上浮20%以上。同时,农民贷款受结算网点少、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农民贷款的各项费用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