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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人4岁儿童在课堂上被同学剪断耳廓,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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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名4岁的幼童在幼儿园上手工剪纸课期间被同学使用手工剪刀剪断了耳廓,幼童父母遂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及后续治疗费。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4岁儿童在手工课上被同学剪断耳廓

4周岁的翟某就读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某所幼儿园。年8月,翟某在幼儿园上手工剪纸课时,被同班同学小李用手工剪刀剪断了右耳耳廓。翟某父母与幼儿园多次协商无果,于是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

翟某的父母认为:孩子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负有监管和照顾义务。因被告幼儿园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翟某耳廓被其他小孩用手工剪刀剪断。虽然学校已给付治疗费,但翟某后续还需要进行手术和整形等,且对其也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

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幼儿园支付营养费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护理费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以及翟某直至成年所有因耳朵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耳廓整形,根据实际花销确定数额)。

被告幼儿园辩称:事故原因为其他在园学生导致,且事发突然,老师来不及阻止,案涉行为已超出正常行为范畴,超出幼儿园的监管能力。事故为他人行为造成的伤害,对幼儿园来说属于意外事故,幼儿园仅应承担小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翟某、小李均为幼儿园在读学生,两人为同班同学。幼儿园老师给翟某、小李在内的6名幼儿上手工剪纸课过程中,小李突然持剪刀剪向翟某右侧耳朵,导致翟某受伤。

事发时,手工课教师正在低头剪纸,未注意到班级异常情况。小李所持剪刀为金属刀刃式样。剪刀是幼儿园老师要求家长提交的,对剪刀的要求为:圆口,刀片能剪动纸,其他不要求。

事发后,医院诊断为:右耳外伤,同日为翟某行右耳外伤清创缝合术。

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幼儿园组织4岁左右的幼儿做手工剪纸时,应对工具进行严格把关,选择适合幼儿年龄特点与认知能力的工具。幼儿园要求幼儿家长提交手工作业用的剪刀时,仅要求圆口、剪动纸即可,现幼儿使用锋利的金属刀片式样的剪刀做手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导致了损害后果发生。

其次,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手工工具的危险程度,尽到较一般大龄儿童和普通学科类课程更多的注意义务,加强课堂巡查,时刻防范危险发生。本案事发时,手工课程老师在桌前座位上低头剪纸,未尽到审慎观察、管理义务,导致危险发生。

最后,面对手工工具较多,且桌面上有锋利刀具的情况下,应拉大幼儿之间的座位间距。本案事发时,在仅有6名幼儿参与手工剪纸的情况下,座位间距较小,幼儿之间相邻较密,也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综上,幼儿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翟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根据相关证据、相应标准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合理或者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翟某父母主张的后续费用,因尚未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翟某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幼儿来说,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除了承担对在校学生的教学责任外,还负有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的义务,特别是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预防危险、隔离危险、消除危险等。教育机构负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且可行的措施隔离、预防、消除危险的义务,减轻或避免教育机构场所内在校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本案中,虽是家长提供的手工制作工具,但是工具的标准和选择为幼儿园指导。同时,幼儿园对在校的幼儿负有全面监管义务,场所、物品、饮食等均应保障幼儿安全。

法官提醒幼儿园、早教中心等幼教机构及家长们,在启发、锻炼幼儿动手能力时,应该选择与幼儿年龄、认知相符合的课程或活动,谨慎选择幼儿能够接触到的材料和工具,尽最大的注意义务,确保幼儿人身安全。

潇湘晨报综合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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